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第58号局长令)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1、办理对象:中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2、办理条件:(1)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③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规模;④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⑤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2)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③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元美元;④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具有跨国经营能力;⑤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⑥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①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表;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③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④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⑤质量管理文件;⑥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⑦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⑧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2)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①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③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④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⑤质量管理文件;⑥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⑦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⑧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⑨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办事流程
①申请单位向江西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②江西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③受理申请后,江西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检测场所以及与其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评审;→④初步审查后,江西检验检疫局应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⑤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书面通知)。
责任部门 江西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办事地点
江西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申请单位的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受理机构、审核机构均为国家质检总局。)
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45号 电话:0791-83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