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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75岁老教授受伤,律师帮助成功获赔68万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致75岁老教授受伤,律师帮助成功获赔68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结果:在法院主持下调解,一次性获赔68
代理难点:75周岁的老年人发生交通事故长期住院治疗,护理期限、护理费标准如何计算及后续治疗费如何索赔。
 
案情简介:
2006613日下午13时许,75岁的复旦大学卢教授骑自行车经过松乐路时,被正在进行工作巡查的松江区某街道市容办工作人员杨某驾驶的沪BP3154汽车在倒车时撞倒,造成卢教授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驾驶员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卢教授多日昏迷不醒,并伴有大小便失禁,先后被送往松江区中心医院、中山医院、华山医院等医院经过长达近3年的治疗,病情逐渐稳定、恢复,但因本次事故仍造成右侧肢体偏瘫、伤残三级、需终生护理。事发至今的3年内,肇事方杨某单位街道市容办已先期垫付了35万元左右的医疗费。对于赔偿事宜,经过长达1年多的协商,卢教授家属与肇事方单位街道市容办在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方面存在巨大分歧,无法达成协议。20093月,卢教授大女儿慕名找到善于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罗军民律师,全权委托罗律师办理其其父卢教授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415日案件起诉至松江法院,要求被告街道市容办赔偿卢教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819076(已垫付的医疗费35万除外)。
律师观点:
      双方主要分歧在护理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三方面,为此,罗律师认为:
1、护理费:
 A、护理的期限和程度:伤残三级,重度肢体伤残、偏瘫,不能独立活动,根据鉴定结论,需终身护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及上海人均寿命的标准,事发时72周岁,计算护理期限10年符合法律规定,也比较合理。
B、护理费的标准:原告由家属聘请专人护理,每月实际支付护工护理费1400元,有相关护工的收据为证;另外,被告也是按照每月1400元的标准逐月支付护理费的,诉前一直未提出异议。要求按照1400的标准支付护理费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2、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造成原告严重伤势,医院数次下达病危通知,住院治疗多次,其中72次高压氧治疗,每一次高压氧治疗家人都高度紧张、极其担心,历时3年的治疗,给原告本人及家属带来严重痛苦,抚慰金要求8万元合法合理。
3、后续医疗费:
A、后续医疗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原告年事已高,现已75周岁,事故造成身体伤残三级的严重后果,降低了原告的疾病抵抗能力和免疫能力,根据原告现在的状态及病历资料来看,原告病情后遗症、并发症需随时诊治,关于这一点,病历资料均已记载。
B、后续医疗费的标准:(根据伤残三级的严重结果、现在状态、病情后遗症、已经实际发生的近35万医疗费综合考虑) ,要求后续医疗费10万元比较合理。另外,后续医疗费如本次不处理,将增加诉累,我想被告也不愿意这么做。
 
法院调解:
经过罗律师大量的细致工作,与被告及法院的充分沟通,最终被告方街道市容办接受了我方的赔偿要求,2009617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方街道市容办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赔偿卢教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688862元,并当场支付完毕。卢教授家属对罗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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