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律师帮助获全赔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律师帮助获全赔
代理阶段: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胜诉
代理难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受害人获得全部赔偿
案情回放:
2008年1月19日凌晨3时13分许,李某驾驶牌号为沪B34030轿车行驶至嘉定区翔江路与曹安路时与下班回家的受害人陆某发生碰撞,造成陆某一级伤残的严重交通事故。由于事故路段位于十字路口,路口虽有交通信号灯,但监控无法运行,无法判断事故当事人通过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最终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据调查,事故前李某车辆已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由于双方就事故伤害赔偿、责任承担等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分歧巨大,受害方陆某家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罗军民律师,并于2008年8月9日委托罗军民律师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罗律师认为:事故责任虽然无法认定,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肇事驾驶员李某及保险公司应对陆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陆某总计720223元。
被告李某辩称:
事故发生时原告陆某没有走人行横道线,而且是酒后走在路中间,闯红灯过马路,被告已经踩了急刹车,原告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原告本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只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的50%,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成立。另外,事发时,原告已58岁,对于原告要求护理费计算20年,时限过长,只同意赔偿原告10年的护理费。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对原告陆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总计赔偿陆某603026元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本起事故经嘉定交警支队调查,无法查实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在通过事故路口时的交通信号灯状态,事故基本事实无法认定,故对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本案证据来看,无证据证实原告陆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告李某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故应由被告李某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对于护理期限问题,由于原告评定伤残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结合原告的年龄,原告要求按照20年计算护理期限并不不当,依法予以支持。为此,2008年12月19日,嘉定法院作出(2007)嘉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判决:肇事方李某及其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陆某合计人民币603026元。至此,罗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罗律师的帮助下,陆某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赔偿,并且赔偿款项现已全部到位。(罗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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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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