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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李先峰律师办案手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答辩书
发布日期:2010-07-22    作者:李先峰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说明书
Fx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20106X 日下午5时许,发生在本区大叶公路(近环城东路)一起交通事故致小孩子受伤一事,作为一方当事人我对此意外事故发生深感内疚,我愿意尽力帮助伤者,但是就责任认定,我提供以下答辩意见,提请相关部门在责任认定时关注。
一、案发当时2个小孩子在高速路上追逐嬉闹,看到前面的小孩子时我马上刹车,结果前面小孩子跨越内侧车道,没有撞上,但没想到又一个小孩子追逐前面的孩子又自南向北闯到内侧车道,我躲避不及,产生事故。高速路是危险场合,小孩子的年龄小,父母如果为小孩子尽到监护责任,此事就不会发生。
二、案发时我方是由东向西正常驾驶,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到会有小孩从隔离设施缺口突然跑出来。换做任何一个其他驾驶者,这个事故也无法避免,因此该事故完全是个意外。
(1)    事发时,我方在内侧车道(宽3.6米)正常驾驶(60码内),路中间是140公分的隔离设施,下面80公分高混凝土,上面是60公分的用绿色铁板做的隔离带(见附案发现场照片),隔离带上下总计140公分,小孩子身高不足140公分,当时我在集中精力看路正前方驾驶,但不可能也没有法定义务去看在隔离设施另一侧是否有行人。
(2)    事发地段没有减速标志,也没有设计人行通道。
(3)    前面的隔离设施一直是连续的,此处路中间隔离带缺口是人为破坏,,仅1.5米,一个正常的驾驶员以正常速度驾驶,在看到前方几米侧面闯入的人尽管了采取紧急刹车措施也不能避免该事故发生。
三、对于此次事故,我方是正常驾驶,无任何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之处,不应承担责任。我方主体有驾驶资格,行驶证齐全,车辆检测无故障,主体无醉酒,无超速,无违反交通信号规定,无逆向行驶等等任何违规之处。
四、对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依《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 2007 (三)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1、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3、翻、跨、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
4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 6、嬉闹、玩耍、突然闯入车行道诱发事故的。
违反其中之一的,就应当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而现在对方有以上四种行为,故应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此意外事故是个悲剧,同情归同情,我愿意在我能力限度内尽我的努力帮助伤者的家庭,但是就责任认定,希望相关部门注意以上几点,全面调查事实,依据交通法律法规,客观认定此事事故责任。
 
附事故现场照片5.    
 
 提交人:
201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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