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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施工意外摔伤,雇主、业主连带担责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工人施工意外摔伤,雇主、业主连带担责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结果:胜诉
代理难点:1、疏于注意摔伤,工人自身是否需担责?
          2、工程已发包,业主是否还需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勤劳聪明的胡×祥在老家安徽组建了土建施工队,自90年代起其带领施工队在上海郊区农村一带为当地农户承包修建房屋,胡×祥为包工头。20065月,胡×祥雇佣陈×春为其承包的土建工程施工,按日计酬,日工资110/天。20077月,浦东张江镇长元村的曹×均将其位于曹家宅55号的房屋交付胡×祥的施工队承建。726,陈×春在工地施工时意外坠落致使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多发性事故伤,并进行了手术及住院治疗,胡×祥垫付了医疗费11万余元。治疗结束后,雇主胡×祥、业主曹×均对于陈×春的后续赔偿事宜相互推委,均不愿意承担责任。为此,陈×春经人介绍找到罗军民律师代理此案,要求通过诉讼方式讨回赔偿。20071128,罗军民代理原告陈×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雇主胡×祥、业主曹×均连带赔偿陈×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合计164651元。法庭上,雇主胡×祥认为,陈×春摔伤是由于其喝了大量白酒后施工,疏于注意义务,脚踩塌落空而摔伤,系原告本身过错造成的伤害,责任应由原告陈×春本人承担,被告雇主胡×祥不同意赔偿。另一被告业主曹×均认为,其将工程发包给了胡×祥,其与胡×祥的施工合同明确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意外伤害均由胡×祥承担,与业主曹×均无关,因此,被告业主曹×均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罗军民律师的代理意见,2008225判决雇主胡×祥、业主曹×均连带赔偿陈×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合计162531元。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赔偿款项在200846已全部赔偿到位。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春在从事雇主胡×祥指示的建筑施工中受伤,雇主胡启祥应当对原告陈×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业主曹×均将房屋土建工程违法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胡×祥施工队,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也应对原告陈×春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陈×春诉请雇主胡×祥、业主曹×均向陈×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法有据。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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