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发布日期:2011-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复议机关认真审理后,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