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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相对人可否起诉其行政不作为
发布日期:2009-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王 越
  某市政府以甲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有误,发文要求土地管理局注销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管理局据此注销了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不服该注销行为,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上级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政府注销土地证的文件,并要求其依法重新处理。复议决定书送达后,甲公司依照复议决定书要求市政府履行重新处理的职责,市政府超过两个月未予答复。甲公司以市政府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对本案法院该不该受理,出现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第二种意见认为,起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异议,无需起诉而通过申请执行即可。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法院不能受理,起诉人应寻求行政救济渠道,即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请,由其责令市政府履行。笔者认为法院应受理本案。

    一、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看本案的受理问题

    无论从土地管理法还是地方政府组织法都可看出,市政府依照行政复议决定对诉争的土地重新作出处理,是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本案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后,从法律上看,行政机关对诉争的土地权属已没有作出任何的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影响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以此为由,要求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其申请超过两个月未见答复,也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

    二、从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性质来看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方式

    我国行政复议决定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裁决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对复议申请人拘束力的内容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相同,对被申请人的拘束力则具有行政裁决的效力,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实际效果得以实现。为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一系列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机制,但这种机制有无强制力、如何体现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同时,也没有赋予申请人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目前法律上缺少一个启动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和渠道。因此,在如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缺位的情况下,应赋予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通过对行政裁判文书的执行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本意看本案的受理问题

    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是:所有的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法律有明确的否定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外。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没有否定性或禁止性规定来限定申请人的救济方式。根据司法最终的原则,除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行为以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依法享有起诉的权利。因此,本案的起诉人既可以选择行政救济渠道,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市政府履行重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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