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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高某某,男, 53 岁, xxxxx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在任职期间,以付"劳务费"、"业务费"的名义,多次采取多支少付的方法,将其中人民币5.8 万元据为已有。另其女儿出嫁时,收受他人人民5000余元。检察机关以其涉嫌贪污受贿罪,将其刑事拘留,后逮捕。
律师办案经过:
根据高患高血压的身体状况,为其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该事业单位已颁布并实行"按业务数提成劳务费、业务费"的管理办法。高某某作为单位的一员也理应执行该办法,不存在多支少付的问题。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不能认定。另外,高某某虽有收受了他人 5000 元人民币,但该款是其女儿结婚的礼金,是对方因赶时间而要求其转交他女婿的。该人与高和其女婿均有业务上的关系,因此,不能认定高某某的行为是受贿性质。请求判决宣告高某某无罪。
结果:
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能认定为由,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作出撤消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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