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法院送达不合法,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委托人常某与林某于2007年曾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常某将自己位于龙华某地的房屋出售给林某,并收取了2万元定金。后来,因2007年底房价大跌,林某反悔不愿再购买该房,并愿意常某没收定金2万元。
2008年,林某忽然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常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宝安法院向常某房屋所在地而非户口所在地邮寄送达诉讼材料未成功后,便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开庭通知,在常某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判决要求常某双倍返还林郁贵定金4万元,一审判决在公告送达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某申请宝安法院强制执行,常某才知道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常某不服,要求委托何带勇律师代为提出再审申请。
接受委托后,何带勇律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研究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基本事实的部分,并据此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责任全部在林某,因此,一审判决应予以撤销。这些主张和观点均得到了再审法院的认可,裁定撤销原审生效判决,发回重审。
在何带勇律师的努力下,委托人常某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MS870-1761-2795”档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