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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审送达不合法,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布日期:2011-02-13    作者:110网律师
罗湖法院一审判决借款人王某归还出借人卢某借款25万元,并要求保证人阮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后,罗湖法院委托深圳市银雁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向保证人阮某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银雁公司邮递员分别三次到阮某确认的送达地址“蓝湾半岛E***”处送达一审判决,但均由于“上门无人”而无法送达,于是银雁公司将邮件退回罗湖法院。此后,罗湖法院并没有再派员向阮某送达民事判决,导致阮某没有收到一审判决书,且丧失了上诉期和上诉的可能。
但是该案借款人王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改判。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保证人阮某委托何带勇律师应诉。
接受委托后,何带勇律师通过查阅一审案卷、深入透彻的分析案情,制定了相应的应诉策略。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以及此后多次向二审法院递交的代理词,充分向二审法院表明了相应抗辩观点。特别是何带勇律师主张一审法院送达存在严重错误、导致程序不公的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该案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发回罗湖法院重审。
    本案中,虽然委托人阮某已经丧失上诉期和上诉的可能,但经过何带勇律师的努力,使委托人阮某赢得了机会。最后在罗湖法院重审过程中,出借人卢某和借款人王某做出重大让步,委托人阮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7MS279-279-416”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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