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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房屋装修后合同解除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1-02-10    作者:110网律师
(本文来源:上海房地产法律网 www.legalabc.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饰装修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而且,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合同期限未满,中途解除,而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法院分情况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李煜琰律师提示:
    由该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房屋装修部分的处理结果,主要依据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承租人来说,装修需要投入金钱,那么就要注意防范风险:要尽可能的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防止出租人反悔;有些出租人会表示,关系这么好,没有必要写下来,那么承租人可以采用书面确认书的方式要求对方确认,最好以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对方,至少尽到了告知义务,将来万一出租人反悔,但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告知其装修情况,出租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其主张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如果要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尽可能的将租赁合同的期限约定的长一些,否则,合同期满,出租人不同意续租,承租人将承受较大的损失。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煜琰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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