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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危及人身安全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出租人全某如实告知林某其出租房屋的电路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林某由于经济原因,仍然同意承租该房屋,租赁期限为8个月。3个月后,林某认为该房屋的安全隐患十分严重,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全某认为,在林某承租房屋时,他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林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虽然林某明知其承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他仍然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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