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应当:(1)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 《住宅使用说明书》;(2)出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根据预售合同约定出示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3)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其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非住宅交付则应根据约定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上述文件中应当分别写明以下内容:
(1)《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
a、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b、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c、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d、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2)《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b、结构类型;
c、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d、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e、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f、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g、配电负荷;
h、承重墙、保留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i、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本文作者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李仁正律师,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