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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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