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相关法律知识
»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追诉标准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追诉标准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追诉标准
»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追诉标准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追诉标准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追诉标准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追诉标准
»
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追诉标准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追诉标准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追诉标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