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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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