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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1-01-28    作者:孙新律师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 58 汉族 农民 住**镇**村 电话:
被复议申请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被复议申请人201068日‘答复’,依法裁决复议申请人对**村西北原307国道遗址土地拥有耕种权;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1997年修高速时原307国道改线运行,老道路被挖土成了大坑、废弃地,约有2亩;复议申请人以勤劳为本将其开垦,使其物尽其用;投入了大量劳动日,并投资900多元雇用推土机将该地推平耕种至2008年,十一年期间并无争议;此事实有村委会、双方笔录、证人证言为证。2008年原被申请人曾向复议申请人主张该地使用权被拒绝后,2009年秋后原被申请人再次提出主张,并扬言不许复议申请人耕种;声称旧307国道是三队所有。复议申请人认为:该地系国有土地,并非三队所有,废弃地应该由开垦复耕者使用;原被申请人虽在道南耕有闲散地,以此主张旧道应归其所有并无道理,挑起争议纯属生非。为防止酿成事端,复议申请人屡求村干部解决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复议申请人2010319日提请被复议申请人行政裁决,街关镇政府201068日做出‘关于***对原307国道开荒耕种使用权申请确权的答复’。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是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的,第十三条是规范【土地登记的效力】的。复议申请人是对土地使用权争议事项申请裁决,并非对‘土地发证’及‘登记效力’产生争议。本案土地使用权争议适用于国务院《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不适用被复议申请人援引的法律条文。
三、被复议申请人应对事实及争议做出确认与裁决:该‘答复’回避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回避对原被申请人张孟林的主张做出决定意见;以土地登记制度反驳申请人的使用权申请,文不对题;有强行责成复议申请人办理登记之嫌。
复议申请人认为:是否办理‘土地登记’是复议申请人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法’法律关系,不是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被复议申请人应对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作出裁决,而并非责成复议申请人办理‘土地登记’。再说,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对涉农用地不强求办证,以自愿为原则,而且争议的双方都没有‘办证’的意愿;农村规划已经开始,目前一切土地办证停止;要求先办证再裁决是根本办不到的事情。最后,政府如不做出裁决,复议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就陷入了‘盲区’,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最终还是政府‘买单’。
复议申请人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道德风尚,‘养护’公民的法律信仰,官民共同打造‘诚信政府’,恳请县政府依法复议。
此致
**县人民政府

复议申请人:***
201068

附:1、复议申请人原‘行政裁决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2、被复议申请人‘关于***对原307国道开荒耕种使用权申请确权的答复’ 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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