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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广播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1-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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