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②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③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④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⑤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⑥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符合事业发展的要求;⑦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应提交的材料:①申请迁建的理由书;②在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③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④广播电视覆盖技术评估报告,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等
办事流程: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
办理时限:20天内
责任部门: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