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旅游局行政许可前置程序
发布日期:2011-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A、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审核
1、审核机关:自治区旅游局
2、审核依据:国务院令第 205 号《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审核条件:(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取得省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5 名;(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150 万元人民币;(3)《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旅行社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人员资格证书、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设备情况证明。
4、审核方法及时限: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省级旅游管理部门自收到填写合格的《旅行社报告书》30 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此前要进行实际验收。
5、质量保证金:批准后,按《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向自治区旅游局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60 万元人民币。
6、监管办法: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行社业务年检办法》(国家旅游局旅发<1999>118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管理。
办理处(室)及联系电话:质量规范与管理处 0951-6720328
B:国际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审核
1、审核机关:自治区旅游局
2、审核依据:国务院令第 205 号《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3、审核条件:《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1)增交质量保险金 30 万元人民币;(2)年接待旅游者 10 万人次以上,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3)增加注册资本 75 万元人民币;(4)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4、审核程序:拟设立分社的国际旅行社提出申请,向自治区旅游局报送审核条件所列的材料。自治区旅游局审核批准后,上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5、审核方式:审阅《申报旅行社报告书》(分社)材料,实际验收旅行社分社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6、审核时间:30 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7、监管办法: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行社业务年检办法》(国家旅游局旅发<1999>118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管理。
办理处(室)及联系电话:质量规范与管理处 0951-6720328
C、:领队资格审核
1、审核机关:自治区旅游局
2、审核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核算证书。国家旅游局文件《关于首批出国旅游领队审核、培训、颁证等工作的紧急通知》(旅管理发<1999>117 号:对领队的审核、颁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
3、审核条件:国家旅游局文件《关于首批出国旅游领队审核、培训、颁证等工作的紧急通知》(旅管理发<1999>117 号)三、首批领队的条件为:(一)政治素质优良;(二)组团社及其代办点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人员;(三)从事国际旅游服务三年以上;(四)在导游服务中无不良记录。
4、审核程序: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组团社根据领队条件确定人选,进行领队知识与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向自治区旅游局申请领队证。
5、监管办法:执行国家旅游局、公安部文件《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旅管理发<1999>082 号)第十、十一条等做出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