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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中国产业政策法研究述评
发布日期:2011-0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研究基本概况
      现代意义上的产业政策不是产生在西欧发达国家,而是产生在二战后的支离破碎的日本,并因日本国运用产业政策,促进了产业结构改造升级,扩大了产业规模,提高了生产效率,进而缩短了工业化发展的时间,实现了工业化,产业政策因而出名,继而被东南亚各国仿效而重视起来。1970年日本通产省代表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大会上正式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产业政策”。1985年,东南亚各国、大洋洲、中美洲、北美、中国及日本的50多位学者,汇集东京召开了第15届太平洋贸易开发会议。此次会议的议题即为环太平洋区域经济成长及产业政策问题。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产业政策这一概念正式由东方走向世界。自此产业政策成为世界性的重点研究课题。
      国外学者从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著作和论文颇多。但是从法学视角进行研究的论文并不多。国内学者针对产业政策大多数也是从经济学角度入手,主要研究产业政策的发展演变和特征,经济绩效等方面,著作颇多,硕果累累。我国产业政策的提法比较迟,产业政策术语正式出现在1986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七个五年计划》里,而第一部正式产业政策是于1989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第二部重要的产业政策是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通过的《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因而我国法学界从法学视角对产业政策的研究,起步晚,最早见于期刊的论文是起于1987年的杨佳泰在《国外法学》发表的《日本的中小企业产业结构改善法》,介绍日本中小企业改善法的背景,启示等等。经过30年研究,截至2009年11月初大约有50几篇,主要集中在产业政策法的概念、特点和法律地位等方面,其中专著有1本,张雪楳博士于2005年出版的《产业结构法研究》;编书1本,为2008年姜昕、杨临宏主编的《产业政策法》。除此以外,在经济法学的教材里,会有一章零星的内容。总的说来,30年来我国法学学者对产业政策法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了一定的研究,为产业政策法的系统化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产业政策法的基本理论研究
      (一)产业政策法的概念
      产业政策法也可称为产业调节法[1],产业法[2]。尽管称谓不一,但对其概念有着统一的认识。即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产业政策法是规范和保障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虽然其包含内容基本趋于一致,但是学者们关于产业政策法的称谓上发生较大争执。有的学者主要纠结于政策与法的关系上,认为政策和法是不相容的,反对产业政策法的提法。有学者指出无论是产业法与产业调控法,从字面意思来说,都超过了产业政策法所调整的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范围,而变成产业经济的调整范围。而产业经济范围不仅包括产业政策,还包括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内容。也就意味着可能除了产业政策以外的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内容里面可能包含其他经济或行政内容。即变成了产业经济法。有学者提到产业法时特意指的是次广义的产业法即俗称产业政策法的产业法,而不是广义的产业法(指以区别与对产业经济调整的产业法)[3]。有学者指出产业政策法的提法不仅有将产业政策上升为法律的意愿,也有规范和保障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意愿。
      (二)产业政策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关于产业政策法的特征,大多数学者都有所涉及,但是描述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其特征包括综合性(其调整对象、调整方法都具有显著的综合性特征)、指导性(它应属于整个宏观调控法中的核心法)、协调性(协调国家市场调节机制与国家协调机制的重要法律之一,可以协调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部分等各种关系)、灵活性(根据一定时期和一定发展阶段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体目标确立不同的产业政策并使之法律化[4])。有的认为具有综合性(调整对象的综合性、调整方法的综合性,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制定和推行,涉及领域广泛,涵盖三大产业)、协调性(协调与其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实施)、表现形式灵活性(产业政策具有阶段性,产业政策法表现了很强灵活性,大多以行政法规为其表现形式)、规范的选择性(这种规范以选择性规范为主,禁止性规范的条款极少)[5]。有的学者认为具有综合性(调整对象综合性和实施手段的综合性)、针对性(往往针对特定产业而制定,并不是所有产业,体现国家的政策意图,为了扶持或调整某个产业)、阶段性(产业政策法随着扶持或调整的历史任务完成,而废止)[6]。有学者认为具有综合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协调性(具有协调市场机制和国家机制调节的重要法律,具有协调功能)、政策性与灵活性(根据一定时期发展阶段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目标确定不同产业政策法)[7]。有学者提出政策性(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其内容)、社会本位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综合系统性(内容的多方面性,程序的综合系统性等等,即包括事前协商程序、实施中的保障制度、事后监督、检查评价制度)[8],等等诸多不一特征。
      有学者认为基本原则应包括:(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原则。认为产业政策立法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才是成功的,这是产业政策法遵循的首要原则。(2)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应国际化要求相结合的原则。要按照国际标准规范、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尽早纳入到世界经济轨道[7];有学者认为应该是“决策原则、平衡原则、调解原则”[9]。有学者认为是“市场导向原则;依法调解原则;合理调节原则;效率调节原则”等[10]。
      (三)产业政策法的体系和法律地位
      根据产业政策的基本内容,产业政策法已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包含四部分:产业结构法(或称产业结构政策法)、产业组织法(产业组织政策法)、产业技术政策法(或称产业技术法)、产业布局法(区域协调法)。除了以上四方面内容,其中产业结构政策法和产业组织政策法是产业政策法的两个最重要、最基本的方面。有学者认为除了以上四方面内容还包括产业环境保护法[11],或者还应当包含产业国际竞争力促进法、产业环境保护法[1]。
      也有个别学者认为产业政策法体系仅仅包括产业结构法和产业组织法,在产业结构法里面又包含有产业扶持政策法、产业调整法、产业技术政策法;产业组织政策法包含中小企业政策法和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12]。
      关于产业政策法法律地位的研究,一直存在着以下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体系,大部分学者认为产业政策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独立的部门法,属于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着眼于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符合经济法属于社会本位法的范畴。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也表现了国家对宏观经济(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组织、产业布局)的规范和保障其健康,充分体现了宏观调控法的本质。其作用体现在通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组织规模化,产业区域布局合理化,达到产业资源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国家产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独立的法律体系。他们认为,产业政策法属于计划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基础,尤其产业结构政策主要体现在计划法中,归为计划法为最好[13],不能自成体系。
      (四)产业政策的法治化问题
      对于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的区别,法学界目前有模糊两者界限的趋势,认为产业政策法是政策与法律相互交叉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即“在产业政策法中,政策是内容,法律是形式,或者说产业政策获得了法律的表现形式,进而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质,如规范性和约束性,或者说政策本身就具有法律性质,在这里,政策和法律融为一体。”[14]。或者认为“产业政策法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是融为一体的。”[15]很多学者不再严格区分两者。在著作中或论文中等同使用。
      但是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是有区别的,两者不能混淆。其中李昌麒教授在《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以和谐产业发展的法治要求为例》指出,产业政策作为一项宏观经济政策由于受主体管理能力、执行能力、信息传导强弱影响,以及外部不经济等因素,不可避免地存在失灵,产业政策也会因政府缺陷而失灵,如果“因只强调政府干预,或淡化干预政府。这种‘政策之治’而非‘法律之治’所带来的直接恶果就是,造就了大量不透明和不公平的临时与短期的规则,为政府设租与寻租提供了可能,更为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与行进制造了障碍。”[16]所以产业调节必须从政策之治迈向法律之治。即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有所不同,两者不能模糊其界限。“产业政策一旦上升为法, 就不再是政府意志,而是国家意志,全民意志。即使是政府有关规定或行为与法相抵触,也必须以法律为准,服从法律的要求。”[17]史际春教授也指出产业政策法有别于产业政策,并严肃地提出产业政策“只有以某种立法表现出来的调整政府的产业组织和产业管理活动的规范,才是产业政策法。其理由之一是产业政策是规范和保障国家产业政策的法,其基本方面可归为经济法范畴。如果政府推行产业政策的行为不受法治约束,就会变成行政专权,”[18]并引用博登海默的一句话“不对公共行政在为追求其目的而采取任何被政府官员认为是便利的手段方面的权力加以限制,那么这种做法便是同法律背道而驰,因为这将沦为纯粹的统治”[19]。
      关于我国产业政策的法治化现状,大多数学者认为,首先,我国产业政策的法律化程度不高。表现为产业政策法效力层次低[20],缺少综合性产业政策基本法,直接影响产业政策法实施的效果。大都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甚至名称上不能体现产业政策法的权威性,如“通知”、“意见”。另外,产业政策立法缺乏法律责任的理念,即不能规范政府和部门行使权利,又不能给予相对人明确的威慑作用。其次,产业政策法的法律体系不完善。表现为产业结构法律制度不完善,产业结构高度化进程缓慢;产业组织法律制度不完善,规模经济效益差;产业技术法律制度不完善,技术产业程度低;产业布局法不完善,地区差异不断扩大;产业可持续发展立法滞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15]。第三,产业政策法与其他支援型政策协调型差(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有人还提出产业政策涉及面太广这个缺憾[16]。认为“产业政策的有效领域主要是国家需要加快发展和企业不愿自觉进入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公共领域。如果政策在每个产业、每个领域都制定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涉及的面太广、太多、太滥,政策就会失去重点,就可能导致一个总体上失效的产业政策。”[17]
      关于产业政策如何实现法治化。认为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完善立法,实现产业政策的法治化目标:1.制定程序的法治化。包括制定的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的确定化[18],产业政策适用范围的确定性。2.制定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化。通过法律使产业政策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明确。3.产业政策实施手段的合法化。作为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多种手段,需要通过法律加以明确,使之出师有名。4.责权利相结合。产业政策的法治化,也意味着享受权利的同时,不尽义务,会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加以制裁或惩罚,尽了义务,应享受应有的权利或奖励等等。
      个别学者还研究了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倾斜性产业政策立法,二是竞争性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前者以日本为代表,后者以美国为代表。倾斜性产业政策立法模式重视产业结构的法律调整,多见于后发国家。它往往在法律中规定,国家要集中必要的资源、资金和技术力量,实行倾斜性投入和扶持,以加快本国主导产业的超长发展,力求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达到缩短发达国家差距或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的目的。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倾向于产业组织的法律调整,集中于调整经济与防止垄断方面,多见于一些先进国家。它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为各类产业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使产业结构的调整顺应市场需求结构发展的趋势,让企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觉地进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更新换代,尽可能地不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19]。
      (五)关于产业政策法与竞争法或反垄断法关系问题
      目前关于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或竞争法关系的研究论著并不多。在学术上主要还是局限于分别著述的状态。例如关于产业政策法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其称谓、特征、基本内涵、立法模式、制度体系、保障措施等。即使在论述中涉及到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也只是点到为止,并未进行深刻揭示。有的学者甚至将反垄断法纳入产业组织法的范畴,有些甚至将反垄断法纳入到产业政策法中的产业组织法中,如果两者不在同一界位上,而反垄断法从属于产业政策法,那么他们之间就没有什么冲突和协调性关系,而只是低层次的反垄断法服从于高层次的产业政策法问题,根本不存在冲突和协调。
      另外有些学者认为两者的关系是同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同一层次的部门法。但是学者很少专门论述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仅有一篇是王斐民博士的论文《论产业政策法和竞争法在转型国家的冲突和协调》,他综合运用了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知识,特别是借鉴了产业和组织经济学对国家行为的分析框架,指出“发展国家观”是协调产业政策法和竞争法之间冲突的理论基础;迈向回应型法是两法协调路径的可能选择。转型期中国产业政策法和竞争法冲突的协调机制是“竞争的管制和管制的竞争”,并对两法协调的一般性制度设计进行了一定探讨[20]。另几篇文献来自CNKI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有人认为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冲突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从本质上说,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冲突也就是效益与公平的冲突,二者始终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一对不可回避的矛盾。他认为在我国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协调中,一方面,竞争法应当对战略性产业和特殊部门的垄断予以豁免,对纵向卡特尔采取宽容的态度,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只对会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并购行为实行控制;另一方面,产业政策法应当明确规定战略性产业的范围,放松对竞争性产业的管制,同等看待市场主体,改变我国的审批管制习惯,加强行业管制。产业政策法毕竟是限制竞争的,所以必须限制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发展会产生对竞争的破坏,无论何种立法取向,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冲突最终都将会反映于法律适用过程中[21]。
      有人认为,中国经济背景下产业法与竞争法可形成功能组合,并设计了一般性、序列性、层次性、渐进性制度结构。首先是进一步放开国内竞争市场,放弃目前盛行的管制与审批制度,为更多的市场主体进行投资营造良好的环境。其次是打破市场罐头的垄断结构,放松管制。最后提出对国有寡头的公司治理建设[22]。
(六)产业政策法体系的具体内容
      1.产业结构法(产业结构政策法)
      关于产业结构法,张雪楳博士专门出版了一本专著《产业结构法研究》。她认为产业结构法包括产业结构优化法和不景气对策法两部分内容。产业结构优化法由产业结构合理化法和产业结构高度化法组成[23]。
      关于产业结构立法原则,有人提出了市场导向原则、依法调解原则;合理调节原则;效率调节原则等[10];有人认为是决策原则、平衡原则、调整原则,并提出产业结构调节法应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法[24]。有人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产业结构合理性原则、产业结构高度化原则,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推进产业结构国际化,产业经济效益与社会宏观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25]。有人提出,社会本位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优化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23]。
      产业结构法的基本内容,大多数认为应包含保护、扶植战略产业、调整衰退产业两个内容。有人认为除了上面的两项,还包含整体产业结构规划制度、促进产业合理化的相关制度(包括技术进步制度、能源结构调整制度、区域开发制度、环境保护制度)[24];有人提出产业结构法包含产业结构优化法(指产业结构合理化法和高度化法,具体包括基础产业发展促进法、主导产业发展促进法、幼稚产业保护扶植法、高科技产业促进法)和不景气对策法[23]。有人提出产业结构法应包括:第一,《农业发展促进法》;第二,《基础设施工业发展法》;第三,支柱产业的立法;第四,《第三产业促进法》;第五,《对外贸易促进法》;第六,《衰退产业条例》;第七,《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立法》[26]。
      2.产业组织法(产业组织政策法)
      对产业组织法的具体内容还存在争议,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见解,目前还未形成定论。对产业组织法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产业组织法包括反垄断法。具体包含内容又有所不同。如有的认为,产业组织法包括企业合并法、企业集团法、反垄断法、中小企业法、国有资产重组法、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法[27]。有的认为,产业组织法包括反垄断法、企业兼并法、企业集团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28],有的认为产业组织法包括反垄断法、中小企业法、企业合并法、企业集团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29],有的认为产业组织法包括反垄断与不正当政策法、企业合并与兼并政策法、中小企业政策法[30]。有人认为包括《反垄断法》、《企业并购法》、中小企业法[31]。
      第二种观点认为产业组织法并不包含反垄断法。如杨紫烜教授在《经济法》一书中,指出产业组织法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的合理竞争,实现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形成少数大企业集团为主体的市场结构。同时指出产业法与竞争法都是经济法中的重要部门法。竞争法属于市场监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本质上存在公平与效益的冲突,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32]。有学者认为产业组织政策法包含中小企业政策法和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16]。
      不管产业组织法的内容如何划分,但基本内容趋于统一。产业组织法就是调整同一产业内企业的组织形态和企业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同一产业组织政策的法律。调整目标是促进企业的合理竞争;形成规模经济效益明显的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形成大型企业机关为主体的市场结构;对其他产业,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或者大中小企业并布和企业数目较多的市场结构。
      3.产业技术法(产业技术政策法)
      产业技术法指的是调整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引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业技术法体系包括科学技术进步法、落后技术淘汰法、产业技术保护法、信息技术促进法、技术引进法等内容[26]。也有人认为,产业技术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规划制度、技术创新制度、技术成果转化制度、技术引进制度、高新技术与风险投资激励制度及设备更新、改造制度[15]。
      有人提出突出产业技术法在产业政策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有关科学技术的立法项目应列为优先立法议程,以便在较短的时间内构建一个体系比较完善、内容比较完整的产业技术法律体系,为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奠定必要的制度基础。产业技术法律实践应以实现产业结构高级化、培育知识经济为根本依据[33]。
      有人提出尽快制定产业技术进步基本法,制定特定产业技术进步法(包括主导产业、衰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同时要注意对衰退产业即在一定时期内,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处于产业自身生命周期的衰退期的产业,或处于国民经济中地位下降的某一部分或某一些产业给予一定的援助,建立援助机制,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34]。将人力、资金、技术、物质资料等生产要素尽快退出衰退产业投入或转入其他正在兴起或已兴起的产业当中,这当中包括对产业工人的培训和对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
      4.产业布局法(区域协调法)
      产业布局法是产业布局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现。主要目标是实现产业在不同区域的合理配置,以确保各地区经济均衡发展。我国产业布局上地区差异较大,区域经济不平衡,需要通过完善产业布局法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协调地区之间的经济平衡。在进行产业布局立法时,必须遵循以下理念:以人为本的理念,突破行政区域谋发展的理念以及尊重自然规律的理念[7]。
      三、评析
      产业政策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部门法,在我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为拉动经济,刺激经济复苏、增加就业,国务院自2009年2月份相继颁布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紧接上百条具体产业振兴政策将会出台,研究产业政策和产业政策立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改革开放30年我国学者对产业政策法相关领域和相关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形成了一些有益的理论。但是也可以看出中国产业政策法研究起步晚,重视程度不够。从论文发表的数量上来看,数量不多(50多篇),从质量上看,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章不多。对产业政策法的研究大都在产业政策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法律体系和法律地位等基本理论上的介绍,而且在研究中出现了总论和分论脱节现象。如个别学者认为产业组织法包括反垄断法,使得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组成这个普遍认识得到了挑战。其次,虽然提出产业政策法治化的要求,但是许多学者模糊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的界限,未严格区分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总体说,我国产业政策法的研究状况尚处于起步阶段,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近年来,产业政策立法主要集中在产业结构上,其他方面的立法较少甚至没有,忽视了产业政策法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特别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信息经济的推进,各国主要通过产业技术法促进和改造传统产业,或通过产业技术立法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作为中国产业政策立法,应紧跟经济发展变化,追踪时代的发展脉搏,使产业政策法能服务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理念已在各国达成共识,作为规范和保障产业政策的产业政策法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开展生态化产业政策法的研究。另外其他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如随着产业经济的发展和演进,产业融合、产业集群、产业生态化、产业空洞、产业垄断等相关产业政策法律问题以及产业政策的法治化问题将是今后亟待研究的重点课题。
 
 
 
注释:
  [1]卢炯星.论宏观经济法中产业调节法及体系的完善[J].政法论坛,2004,22(1):72,84.
  [2]杨紫烜.经济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48;张雪楳.论产业法与国有资产法关系[J].2001,(6):37.
  [3]刘文华,张雪楳.论产业法的地位[J].法学论坛,2001,(6):10.
  [4]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50-551.
  [5]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60.
  [6]漆多俊.经济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36;刘大洪.经济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35;王健.产业政策法若干问题研究[J].法律科学,2002,(1):118.
  [7]张守文.经济法[M].科学出版社,2008.398,399,398.
  [8]王卫国,李东方.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654;王先林.产业政策法初论[J].中国法学,2003,(3):113.
  [9]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10]赵立新.产业法的地位研究[J].江汉大学学报.
  [11]龚仰军,应勤健.产业结构与产业政策[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148.
  [12]漆多俊.经济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54;王健.产业政策法若干问题研究[J].法律科学,2002,(1):122.
  [13]张守文.经济法[M].科学出版社,2008.388;史际春.经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35.
  [14]董进宇.宏观调控法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204.
  [15]刘大洪.经济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37,347,347.
  [16]李昌麒.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以和谐产业发展的法治要求为例[J].政治与法律,2006,(4):19.
  [17]陈淮.日本产业政策研究[M].中国人民出版社,1991.23.
  [18]史际春.经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34.
  [19][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87.
  [20]张守文.经济法学[M].科学出版社,2008.400;杨紫烜.经济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62;漆多俊.经济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45.
  [21]雷凌.论我国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冲突与协调[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14-17.
  [22]冯辉.论产业法与竞争法功能组合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
  [23]张雪楳.产业结构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9,76-77,11.
  [24]吕忠梅.产业结构调节法初探[J].法商研究—中国政法学院学报,1994,(6).
  [25]喻文莉.产业结构调整的立法思考[J].浙江社会科学,1998,(5):95-96.
  [26]卢炯星.论宏观调控法中产业调节法及体系的完善[J].政法论坛,2007,22(1).
  [27]符启林.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92.
  [28]卢炯星.论宏观经济法中产业调节法理论及体系的完善[J].政法论坛,2004,(1).
  [29]刘定华,肖海军,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27.
  [30]姜昕,杨临宏.产业政策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9、45.
  [31]刘大洪.经济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85-290.
  [32]杨紫烜.经济法学[M];王卫国.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656.
  [33]何燕林.产业技术法律制度研究[J].福州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5):10-12.
  [34]李靖宇.论产业技术进步法[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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