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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承担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1-01-11    作者:孙新律师
             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承担的关系
                        作者:麻增伟律师
 
未缴纳保险费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否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一直都是两个比较棘手的保险法律问题,那么在2009年对保险法进行修订后,这两个是不是有了比较明确的结论,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的,笔者下面做一简要的介绍。
 
1、未缴纳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根据此规定,保险人已经同意承保,双方的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是否缴纳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相反缴纳保险费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
 
2、未缴纳保险费是否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
目前,我国保险法并未对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此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也通过判例的引导作用,逐步形成了越来越统一的认识。对此问题应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第一种,是保险合同双方明确约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此类附条件的约定,根据保险法“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由于保险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种,是保险合同未约定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此类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而拒赔,而是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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