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有起诉权的立法看法
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后,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此举意味着草案一旦通过并经公布后,子女如果不经常回家看看,将有可能面临被起诉的尴尬。笔者实在不明白立法者,有没有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子女因为一些原因没有及时的回家看望老人,就引起诉讼。父母子女“对薄公堂”,对传统中国人来讲不啻于“兵戎相见”,后果只能是更不利于家庭的和谐。 老年人希望和渴望的是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试想,即使儿女迫于法律的威严,经常性的回来看望老人,但是每次都苦着脸,老人何乐之有啊?
再者,即使这样规定,又有多少老人愿意和乐意主动去起诉自己的孩子呢?如此说来,这条法律又要面临刚“出生”就被打入“冷宫”的“尴尬”,永远的被“束之高阁”、“马放南山”。
其实,我们的政府,亟待努力的是如何给出年轻子女更多的自由和空闲,营造较为轻松的社会环境,减轻年轻人所面临的各种现实压力,诸如就业、住房、子女受教育以及个人发展等遇到的困难,让子女在生活压力较小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回家与老人共享天伦。这才是真正关心和尊重老年人情感的关键。需要指出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环节是“抽薪”即抽掉子女不能、不愿和不主动回家看望父母的釜底之“薪”,而不是简单的扬扬因为就业压力、工作压力、买房压力等造就的不回家的现状即已经经翻滚的“汤”来暂时的止沸和表面的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