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属于个人财产
作者:北京王树德律师 (转载请注明)
【文章简述】
“可怜天下父母心”城市房屋价格一路上扬,父母将一生的急需用于子女购置房产,房屋为大宗“商品”其价值较大,因此父母为儿女购房的顾虑也颇多。王树德律师认为父母为儿女购房的诸多顾虑集中到一点那就是离婚以后财产如何分割,更重要的是房子是如何分割的。根据2010年民政局的统计数据,一线城市离婚率居高不下,单北京来说,今年前两季度有15836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如此之高的离婚率不得不让那些准备或者已经为子女购房的父母谨慎再谨慎。今天借用一个简单的并且是王树德律师亲自代理的案例来谈一个问题:婚前父母全款为子女出资购房,如离婚房子如何分割?
【案情简述】
2008年7月份,王先生、马女士登记结婚。2007年12月底即二人结婚登记之前,马女士的父母出资180万元全款为女儿购置商品房一套,2009年初马女士拿到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马女士一人名下)。2009底王先生、马女士夫妻关系破裂,准备离婚,但王先生认为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马女士找到王树德律师咨询,在王树德律师为马女士全面地分析案件以后,马女士聘请王树德律师代理了本案件。
【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房产为马女士婚前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现案件已经审理终结
【案件分析】
由于本案件是王树德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王树德律师充分向一审及二审法院地表述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现在将王律师对本案的分析及部分代理意见呈现给大家,希望对同样面临此类问题的朋友有所帮助。
此类案件是非常典型的离婚房产纠纷案件,类似的案件还包括:?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屋如何分割?②婚前双方出资,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屋如何分割?虽然案情有所不同,但是上述列举纠纷的处理原则应该与本案基本一致!
我国非判例法国家,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法院之间、不同法官之间、更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的时间段所判决均有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对于本案来说,主要有两种审判意见:
第一、认为房屋为婚前购买,根据《婚姻法》规定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法律依据:该房屋是马女士的父母在其结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并且登记在马女士一人名下,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房屋的产权归马女士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认为房屋产权是婚后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案当中,房屋是双方结婚以后才获得的房屋产权证,也就是说真正的完全的所有权双方婚后才获得的。所以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针对的是同样情形的房产分割,但判决结果完全不同,这种判决的不同导致了法律界的争议,也引起诉讼当事人的不满,还有诉讼代理人的困惑。由于现行《婚姻法》对此类房产分割无原则性规定,各地高院又出台了不同的解释或补充细则,才造成了全国同案不同判的混乱现象。我认为对此进行分析并统一认识非常必要。
分析此类房产判决归属时,王树德律师注意到之所以有两种完全相反的结果,是源于法官对《物权法》与《婚姻法》冲突认识的不同。比如,依据《婚姻法》,夫妻双方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房产所得首先当然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应属于共同所有,而按《物权法》的规定,房产所有人对不动产不进行变更登记的,则不发生物权的变动。我认为,《民法通则》是我国的民事基本立法,而《婚姻法》《物权法》均为民事特别法,《物权法》中涉及到的财产关系的规定是一般的规定,而《婚姻法》涉及的财产关系的规定应该是特殊规定。因为婚姻财产关系是建立在夫妻身份的前提下,这种财产权不同于《物权法》《合同法》中的一般财产权。究其根本是受到身份法的调整,所有财产关系的确立或变更,消亡均以身份关系为前提,所以,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内部,确定夫妻财产权利之归属应适用《婚姻法》,并且应从《婚姻法》立法本意来做判断,而涉及到夫妻财产对外效力上,应当适用《物权法》。从这个角度看来,其实《物权法》《婚姻法》在财产关系调整上的冲突只是形式上的冲突,而不是实质上的冲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确定财产权属时,除了要看形式的权属登记外,更注重的是财产权的内容及构成、来源等实质性因素。在确定法律适用的这个大前提下,本案的争议也就迎刃而解了!
法院判决房屋属于马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及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