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男方张某和女方李某是大学同学,2001年7月,两人大学毕业。2002年8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10月份两人看好了一套价值45万元的房产。买房时,张某向自己的父母借款20万元交了首付款,余款向银行作了按揭。11月份,两人举行了结婚典礼。在结婚典礼上,张某的父母一高兴,当众宣布20万元的房款作为小两口的结婚礼物。在以后的生活中,两人性格不合,女方提出离婚。本案围绕20万元的房子首付款发生争议。
【男方的观点】
20万元的首付款是从其父母那借的,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每人债务10万元。退一步讲,即使是父母作为结婚礼物的赠与,也应属于赠与男方的个人财产 ,并且自己的父母给予的结婚礼物,当然是赠与给自己的儿子的。
【女方的观点】
虽然买房时确实是向男方的父母借的20万元作为首付款,但是在双方的结婚典礼上,男方的父母作为结婚礼物赠送给夫妻双方,并没有指明是给男方的,所以,应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男方的父母在双方的婚礼上,并没有明确指明该款项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赠与男方,所以20万的首付款应认定为夫妻受赠所得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