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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80:几种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及应对?
发布日期:2010-12-30    作者:程才律师
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多种多样,在此仅列举几类较觉的纠纷做一简单解答:
(一)发包人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而主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纠纷
对发包人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而越权发包的,法院通常会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自合同签订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付出了大量投入,对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合同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并会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有关内容适当调整。
(二)发包人要求提高承包费纠纷
原告认为原承包费过低而要求提高承包费的原因通常有:承包期间物价上涨而致土地价值提升;因农村税费改革,国家惠农政策,导致土地价值提升、使土地收益明显增加;因道路基础设施改善,产品外运便利导致承包收益大幅增加、土地价值上升,等。签订合同时双方并没有料到也不可能预料到上述情况将会发生,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果继续按原约定履行承包费,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且上述情形的发生不能归咎于当事人原因的,法院通常会支持调整承包费的诉讼请求。
(三)承包人要求降低承包费纠纷
承包人为取得承包权,违背客观实际,盲目提高指标,导致指标明显过高无法履行的;因受市场价格影响,原承包指标按履行时的情况已经过高或者过低原因,等,造成原告主张原承包费过高而要求降低承包费的,如果系属于承包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市场供求等因素引起的承包费调整纠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为以何种价位取得承包权,是基于承包人理性判断后作出的,其后所遭遇的市场风险自担。
(四)发包方在承包期内违法调整或者收回土地纠纷
发包人在承包期内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且未将该承包地另行发包的,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返还承包地。发包方在承包期内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但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的,承包方有权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要求确认发包人与第三人所签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发包方返还承包地并同赔偿损失。但承包方弃耕、撂荒的,不能要求赔偿损失,第三人在承包地上合理投入的部分,有权请求承包方予以补偿。
(五)发包人因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而要求解除合同纠纷
如承包方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
或者在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等,而引起的发包人要求解除承包合同争议,此时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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