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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被告强奸,受害人事后还是处女
发布日期:2010-12-29    作者:孟子君律师


小伙被告强奸,受害人仍是处女

作者:孟子君律师
导读:被告人刘庆辉老家在河南,来新疆打拼几年,成为一个有资产近百万元的个体工程老板。2007年3月期间,因涉嫌强奸来他家调试卫星天线的17岁女孩,被新疆某市检察院批捕。
一、卫星天线被风刮动,刘老板被维修人控告强奸
2007年4月,刘庆辉的妹妹刘梅,经人介绍,慕名找到孟子君律师,要求给她哥哥刘庆辉提供刑事辩护。委托人手中只有一份刑事拘留通知书和一份逮捕通知书,她只知道自己的哥哥因为涉嫌强奸,被关押在市看守所,不能提供任何有关案件的情况或线索。
接受委托后,孟子君律师先找到该案件的办案民警,提出会见嫌疑人的请求,经与办案民警约好时间,在该市公安局法制科开具批准会见非涉密案件手续后,孟子君律师开车,带着办案民警,去市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刘庆辉。因为办案民警在场,孟子君律师担心嫌疑人不敢说实话,在介绍完自己的辩护律师身份后,孟子君律师首先问道:“办案民警有没有对你进行过刑讯逼供?”在嫌疑人还没有回答时,孟子君律师紧接着又开始讲解法律中关于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和刑讯逼供的常见表现形式,比如轮番审讯,不让嫌疑人休息等等,就这样,打消了刘庆辉的顾虑,他告诉孟子君律师,他没有遭遇刑讯逼供。接着,嫌疑人简单讲述了事情经过:他家住在市郊,3月初,因为新疆天气多变,刮风多且风力较大,经常把他家楼顶安置的卫星天线(俗称卫星铁锅)移位,使他不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每次一出问题,他只好打电话叫原销售和安装卫星接收装置的吴老板来维修,但每维修一次,该老板都要收取30元的费用。刘庆辉觉得该收费不合理,因为每次所谓维修,也只是在楼顶上对天线做方向调整和固定处理,而且不能做到一劳永逸,彻底解决卫星电视信号问题。事发当天是星期六上午,刘庆辉家的电视因为刮风,又没信号了,他只好再次打电话叫吴老板来维修。不久,来了一个身材消瘦长相一般的女孩,该女孩也姓吴,是卫星销售安装吴老板的女儿。因为这几天刮风,需要维修天线的客户太多,人手不够,而女儿学校放假,她也会维修天线。不用问客户情况,该女孩就熟练地爬上刘庆辉家的两层楼顶,几分钟后下来,进入刘家客厅再用遥控器调整电视信号,不一会,电视信号就恢复正常。在走之前,吴小姐向刘庆辉索要30元天线维修费,刘不愿意给,于是发生争执。此后对事情经过的描述,嫌疑人与受害人不同。嫌疑人只是承认争执中发生殴打受害人的情节,但不承认有强奸受害人的事实。受害人哭泣着离开该楼房院子时,有邻居看到。事发当天下午,受害人还用手机给嫌疑人的手机发了两条短信,内容一是:“你为什么要强奸我,以后我咋嫁人”,内容二是“你强奸了我,我要去告你”等。刘庆辉没有回复这些短信。当晚,吴小姐在其父亲的带领下去公安局报警,刘庆辉被抓获。
二、受害人几次陈述不一致,嫌疑人一直喊冤枉
在会见嫌疑人约半个多月后,该案件由移交市检查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在得知此信息后,孟子君律师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取得联系,查阅和复制了案卷材料。在阅卷时,孟子君律师发现,该案件存在以下疑点:1,案发现场系多家人居住的三层楼房带院子的居民区,一楼院子门口还有一家24小时营业的电话亭及商店。案发时间是上午,院子内住户基本都在家,特别是经营商店的一女老板在家,如果有强奸犯罪,受害人只要喊叫,邻居都可以听见。但案卷中的证人证言却只看见女孩从院子离开时有哭泣的迹象的陈述,没有听见反抗之类的喊叫声的证人证词。2,所谓证据之一,即女孩在当天发给嫌疑人手机短信,质问嫌疑人为何要强奸自己,该短信嫌疑人没有回复,也只能是作为受害人陈述的形式之一,不是单独的书证。3,该案件除受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能够证明有强奸事实发生的物证,如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采集到嫌疑人的精液、精斑,也没有在受害人的衣裤发现被撕破或衣扣被扯掉的记录。且案发当天,依据嫌疑人描述和证人证言,该女孩穿着牛仔裤,女孩陈述时证实除带皮带的牛仔裤外,内穿紧身秋裤和短裤。嫌疑人要强奸成功,就要脱掉受害人的三层裤子,除非女孩配合,否则很难做到不将扣子之类物品扯掉。4,该女孩在卷宗内有三次笔录,三次对于遭遇嫌疑人强奸过程的陈述都不完全一致。女孩在事发当天的第一次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当天修好卫星天线、调试好电视信号后,向嫌疑人索要维修费时,嫌疑人给了30元钱,但不让自己走,并强行把自己拉进卧室,压倒在其床上。然后在双方推搡过程中,嫌疑人将自己的裤子和裤头脱掉,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她虽没有大声喊叫,但用力推搡过几次嫌疑人,几次使嫌疑人的阳具没有成功插入。最后,因为自己力气不如对方,被嫌疑人最终强奸,受害人感觉下体非常疼痛,所以当时就哭泣了。离开时,嫌疑人在安慰她,并提出驾驶她来时的电动车送她回去,但被她拒绝。
时隔一个星期后,在第二次受害人陈述笔录中,受害人仍然陈述自己被嫌疑人强奸后,将嫌疑人推开,所以嫌疑人没有在自己体内射精。5,嫌疑人的多次供述,都不承认自己有强奸行为,甚至不承认自己有强奸意图,他还在一次讯问笔录中对办案民警说:那女孩长得不漂亮,满脸雀斑,自己根本对她没兴趣。因为对于她父亲多次所谓维修电视天线并收取维修费得事情不满,所以在女孩又要维修费时不愿意给她,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自己动手打了女孩两拳,把她打哭后,担心邻居以为自己欺负小女孩,所以才劝她不要哭泣,并把她送出院子外。
在仔细研究公安机关移交的案卷材料后,孟子君律师与检察院主办案的检察官交换了意见,并提出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律师意见。办案的检察官系孟子君律师的师妹(也系从西北政法学院毕业的低年级校友),对孟子君律师的意见很重视,为慎重起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三、蹊跷强奸案,受害女孩还是处女身
在第一次退查一个月后,检察官电话通知孟子君律师该案件公安机关移交了新的证据。孟子君律师赶紧赶到市检察院,进行了复印。原来是一份此前就有的医院医学临床检查诊断证明材料,该材料证实:受害人吴某的处女膜环形完整!检查的时间在受害人第一次陈述后第二次陈述之前。这份证据材料,无疑是对受害人前后陈述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据此,孟子君律师向办案检察官提出,该案是如果没有其他新证据,该案件应该做出证据不足、尽快释放被告人决定的律师意见。但办案检察官告诉孟子君律师,该案件需再退查一次。就这样,该案经两次退查,被告人刘庆辉已被关押6个多月。期间,孟子君律师又对被告人进行过两次会见,被告人仍坚持自己没有强奸的供述。对此,孟子君律师坚信了自己对于案件的判断,继续坚持对被告人准备做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思路。不久,该案件检察院又做出退查决定,将案件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四、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强行提起公诉,法院存疑休庭
时隔一个多月后,检察院终于将案件移交法院,对被告人刘庆辉以强奸既遂提起公诉。起诉书基本按受害人第一次的陈述,认定被告人在受害人进入被告人房间后,被告人产生强奸念头,强行将受害人吴某拉进卧室,按到在床上,然后强行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孟子君律师对公诉人所能提供的所有强奸证据,进行了一一质证,孟子君律师在质证时指出:
除受害人陈述外,公诉机关没有其他可以证实强奸事实存在的任何直接证据,且受害人的陈述也有反复,前后不一致。为此,孟子君律师专门宣读了受害人的三次陈述中不一致的细节部分,进行对比质证,以证实受害人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在对医院医学检查诊断证明进行质证时,孟子君律师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6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1已作了明确的通知和批复。“在办理强奸案件中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本案侦查机关在办理强奸案件中违反此规定对受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但该检查的结论既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也不能作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在法庭辩论时,孟子君律师指出,本案只有受害人陈述这唯一直接证据(短信只是受害人一方发出,被告人没有回应,也不能作为有强奸存在的证据使用。),但依据案发当时的现场环境情况,如果真的发生强奸犯罪,受害人稍作反抗和喊叫(受害人陈述中从来没有提到被告人有用手捂住其嘴或卡脖子使其不能喊叫的情节),就会被被告人的邻居听见。此外,因为受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致,证据可信度差,不能排除因为被告人在接受维修服务后不给钱并对其进行殴打,使受害人产生报假案进行报复的可能。对本案公诉方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孟子君律师指出,该勘查笔录也不能证实被告人的卧室当天发生过性行为:既没有勘查到精液、精斑之类直接证明有性行为的直接物证,也没有检测到被告人或受害人的阴毛之类的间接性行为物证。公诉方提供的医学检查材料,也不能证明受害人有过性行为,甚至都不能证实受害人的生殖器官受到过侵害。(此处省略)孟子君律师认为,该案件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强奸受害人的指控证据不足。孟子君律师建议初审法庭以《刑事诉讼法》第162 条第( 三)项之规定,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被告人无罪。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在被告人被押解走后,法庭承办人给公诉人明确表示该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公诉人也给孟子君律师表示,该案件他们科室意见也认为证据不足,应该存疑不诉,但检委会意见是提出公诉,所以只能服从。休庭期间,公诉人表示该案件将把庭审情况向领导汇报后,在初审审限到来之前作出决定。
一个星期后,法院通知孟子君律师去法院领取裁定书。原来,检察院已经撤诉,初审法院裁定同意。不久,被告人刘庆辉被检察院做存疑不诉处理并予以释放。至此,刘庆辉已被关押近8个月时间。
在领取一审法院裁定书后,在与公诉人沟通时,孟子君律师指出:处女膜检查,属于法医学检查范畴,多用于强奸杀人案件或无名女尸(包括死因不明)案件中,作为确定侦查方向或案件定性确定的一种侦查检测手段。在法医学尸检中,对于处女膜新鲜破裂处一般采用钟点指针式表述法,如3点——7点处破裂。但是对于一般强奸案件,不对受害人活体做处女膜是否有破裂的检查,而且检查结论也不得作为认定是否有强奸行为的证据。对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都曾有过明确通知和批复,这些通知和批复目前也没有明确作废的新规定。对于从受害人体内做精液提取和精液DNA鉴定,还是作为强奸案件的主要鉴定项目。鉴定结论也都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使用。本案主要是应该做嫌疑人分泌物或排泄物检测,而不应做明确禁止的处女膜检查。但目前在各地办案机关中,对此规定却视而不见或不知道。所以,在本案受害人还是处女的检查结果出来后,反而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形成被动。公诉人对孟子君律师表示,正因为如此,所以才退查两次,在起诉后,才做存疑不诉处理,使被告人合法关押,变相使其受到惩罚。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案情与其他律师办理的案件如有雷同,存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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