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不当致第三者轻伤 本是受害人反成被告人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发现丈夫孙某某与其情人邢某某同居在某小区,遂召集多名亲属敲开房门进入,并与邢某某发生了推搡打架。后经法医鉴定,邢某某耳膜穿孔,损伤程度构成轻伤。2008年1月3日,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邢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各项损失50000多元。
【代理经过】
2008年1月8日,杨春赣律师接受被告人胡某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杨春赣律师认真听取了胡某某对案件整个过程的陈述,依法调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出席庭审活动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与被告人胡某某多次沟通了解事发经过,依法调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刚才又经过了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现依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其次,辩护人就被告人胡某某在本案中所具有的一些从轻或减轻情节提出如下具体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007年11月9日9时41分至2007年11月9日10时55分胡某某的询问笔录:“问:请问你来派出所有何事?答:我今天发现了我的老公和他的情人住的地方,我、我的几个亲戚到了他们住的那个地方找他们,中途和我老公的情人发生了推搡打架,我是来说明情况的”。
2、2007年12月20日14时00分至2007年12月20日16时00分胡某某的讯问笔录:“……后来我就叫女儿打电话报警,一会儿警察来了,就把我们全带走了。……”
3、根据本案接处警记录记载,本案系被告人胡某某的女儿孙某通过手机138051770××报警。
结合上述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本案相关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自动到公安机关说明了相关情况,并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胡某某此次犯罪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不同于蓄谋已久的报复型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本案被害人也有重大过错。
1、 2007年11月9日17时51分至2007年11月9日18时27分孙某某的询问笔录:“问:你与邢某某什么关系?答:我们以前是高中同学,后来就好上了,现在还是一般朋友。问:你昨晚是否在这边过夜的?答:是的。”。
2、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情况说明,2007年10月15日1时26分,胡某某因其丈夫孙某某与邢某某同居发生纠纷。
结合上述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邢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的丈夫孙某某之间存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害人邢某某无视社会伦理道德,公然破坏他人婚姻,且被告人丈夫孙某某与被害人邢某某非法同居后抛妻弃女,拒绝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转移其与被告人家庭共同财产。被告人在婚姻中毫无尊严、忍辱含垢,几乎是苟且偷生,被告人长期遭受精神摧残,精神几近崩溃边缘,甚至精神恍惚,性格变异、轻微心障,无处可诉,最终在捉奸过程中失去理智,致使本案的发生。基于此,被害人邢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胡某某本次犯罪事出有因,据此,请求法庭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胡某某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胡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任何器械,对被害人伤害较小,且被害人目前伤情恢复良好,损害后果较小。
根据法庭调查,被告人胡某某在犯罪过程中仅使用了拳脚,未使用任何器械。2008年1月8日被害人邢某某的病例记载显示其右鼓膜穿孔已愈合,且鉴定结论不构成任何伤残,损害后果较小。
四、被告人胡某某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初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悔改表现。
五、被告人胡某某与丈夫孙某某感情发生危机后,孙××断了家庭收入来源,被告人作为一个文盲且无业的家庭主妇只得四处举债维持着自己与女儿的生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仍愿意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此次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较小,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现已有悔改表现。希望法庭充分考虑以上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为宜,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采纳。谢谢!
辩护人: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春赣
年 月 日
【审判结果】
2008年1月28日,某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杨春赣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赔偿被害人邢某某各项损失7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