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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是工伤
发布日期:2010-12-27    作者:李英俊律师

【成都工伤律师李英俊】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电瓶车等非机动车)造成损害是工伤

2010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文见//lawyer028.blog.bokee.net/bloggermodule/blog_viewblog.do?id=1226974),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该项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构成工伤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
  在此次修改中,除了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但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另外,在交通事故中采用“私了”就难以算作工伤。“首先需要划定是否是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其次还要认定是谁的责任,这些都必须通过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认定。”一旦“私了”,时间、事故责任、地点均无法明确,也就难以进行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从离开家门或者单位开始计算,非“必经途中”也算上班路线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必须是在“必经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而此次草案中删去了“必经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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