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判定一个国家对某一领土拥有主权,必然要在法律上取得证据。作为国家领土取得方式之一的“先占”原则决定了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国际法对于领土变更的条件要求决定了“台独”诉求没有足够的法理支撑;而对我们国家的承认是政府承认的事实以及国际社会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广泛认可,又从另一侧面证明了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关键词:台湾;国际法;领土;主权
2002年8月3日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在对极端“台独”组织“世台会”的发言中公然宣称:“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台湾跟对岸中国一边一国”。同时鼓吹推动“公民投票”决定“台湾前途”。这是继1999年李登辉将两岸关系定位在“国家与国家,至少是特殊的国与国的关系”[1]后,台湾当局对“一个中国”原则的严重挑衅,两岸关系也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台独分子的叫嚣,本文拟从国际法上关于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有关规定以及具体的外交实践,对“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原则再次论证。
一、从国际法关于国家领土取得的规定看,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在从法律上论证领土的归属时,“先占”是被使用得较多的一个名词。所谓“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2]它是传统国际法对国家取得领土主权而规定的方式之一,具体实现时又包括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占领必须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次,占领的土地必须是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无主地”;第三,该“占领”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占领者必须对被占领的土地实行了有效的管理,“简单的发现不产生主权”。[3]当然,现代国际社会已很难寻找到“无主地”,所以“先占”作为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也已为现代国际法所抛弃。但“先占”原则在回溯过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依然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毕竟那个时候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它是合法的。那么中国是否最早发现台湾并对其实行“有效”占领了呢?我们不妨从历史上看一看。
公元前500年左右,相传由孔子编选的《尚书》中已有对台湾的记载,并为后来的《台湾府志》所肯定。之后的许多中国典籍中也多次出现了对台湾的记述,如三国时吴国人姚莹在其《临海水土志》中就详细记载了台湾(时称夷州)住民的生产和生活情况。这些至少说明当时的中国人民已经发现了台湾。公元230年,三国时代的吴王孙权派卫温、诸葛直率领水军万余人渡海到达夷州,欲以先进的祖国大陆文化开发台湾岛,[4]有学者指出此“夷州”即今日台湾。公元607年至610年,隋炀帝又三次派将士赴台湾(时称流求),“求访异俗”,抚慰当地居民。1292年10月,元世祖忽必烈命杨祥、吴志斗、阮鉴等率兵6000人“往使流求”。5年后福建省平章政事高兴派省都镇抚张浩和新军万户张进率兵赴台,俘获130余人,并于翌年1月“谴所俘流求人归,谕其国使之孝顺”。[4]从那时起,中国对台以政府名义的占领已是不争的事实。
1335-1340年间,元政府在澎湖设置正式的官方机构———巡检司,专职负责稽查和征收盐税,管辖澎湖、台湾民政,隶属于福建省同安县治。这应该是中国政府对台湾进行“有效统治”的开始。此后,明代朝廷为了守土抗倭的需要,加强了台澎一线的国防防卫,并先后将侵台日本、荷兰军队逐出台湾,保卫了国家疆土的统一。1683年,清政府派军队进攻台湾,在抗击外辱基础上建立的台湾郑氏政权归顺清政府,台湾自此重新纳入中国中央政权统一管辖之下。1684年,清政府置台湾为一府,称台湾府,隶属福建省之下。1885年,清政府在台湾正式设立行省,并任命刘铭传为首任巡抚。[4]这段历史足以说明,当时历届的中国政府从没有放弃过对台湾的有效管制,只是后来由于《马关条约》签订,台湾于1895年被日本占领,但1945年日本投降后,根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又重新回到了中国的主权管辖之下。
基于对历史的认可,台湾由中国最早发现、占领并实行了“有效统治”,不应有太大争议。如果我们承认了“先占”原则在传统国际法上的地位以及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义,那么得出“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结论并不是很难。
二、从国际法关于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看,“台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虽然我们一再强调国家领土的神圣不可侵犯,但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土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是我们在承认领土可变性的同时,还要坚持这种领土的变更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当代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主要包括民族独立、公民投票、收复失地及交换领土等。也就是说,“台独”分子若想改变领土归属的现状,将台湾从祖国分离出去,就必然要在上述方式中为自己寻找一个依据。“民族独立”涉及的主要是殖民地与托管地,台湾显然不符;收复失地、交换领土更是无从谈起;而能够被台独分子利用的也只有“公民投票”了。于是“统独公投”就成了他们的“主题词”。
根据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前殖民地国家享有自决权,可以通过公民投票取得独立。但《宣言》同时强调,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5]这里表达了两层含义:一是民族自决权是公民投票的法律基础;二是这种民族自决下的公民投票不得滥用,尤其是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变更时,国际社会更是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特殊规定,即它通常仅及于一些主权有争议的地区和原属某国殖民地、自治领的地区,以及那些历史上曾独立的民族国家,后来成为某国一部分的地区。根据上述原则,作为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台湾根本不存在行使民族自决权的前提。此外,民族自决权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创设一个国家,但这绝不意味着民族自决权高于国家主权。如果不承认这一点,那无疑将会造成这样一种情势:即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任何一个地区都可能会随时出现一个新的主权国家,比如美国和西欧一些城市中的黑人和犹太人居住区等,[6]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允许的。更何况国家主权具有“惟一性”,它仅属于国家,属于全体人民,任何“个体”或“群体”均无权处置。所以在牵涉到“领土”这一国家基本主权的时候,任何一个地区的居民都没有权利片面要求独立。加拿大联邦政府总理克雷蒂安针对国内的魁北克“公投”语出经典:50%加一票就可以分裂一个国家,这不是民主!我国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主任唐树备也曾指出,台湾的前途要由13亿中国人共同决定,而不是由2300万人来决定。[5]
另一方面,“公投”独立还往往伴随着暴力与战争。由于“公投”经常打着“民意”的口号,所以它拥有自身的权威性和煽动性。也正是因为这样,它也往往容易被民族分裂分子所利用,19世纪中叶的美国内战、20世纪90年代的波黑内战等就是明证。因此,陈水扁的“公投”说刚一出口,就引来各方的激烈声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说:“陈水扁多次发表谈话,……是对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公然挑衅,也是对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个中国原则的公然挑衅,必将对两岸关系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亚太地区的稳定与和平”。[5]而岛内的国民党主席连战则评价说,陈水扁的“公投立法”是愚民政策及儿戏的执政。所以,以公民投票方式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图谋。不仅缺乏事实和法理基础,而且在实践上也行不通。同时这种拿台湾人民的根本利益作赌注,一意孤行的结果只会将台湾引向灾难。
除此之外,需要澄清的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时效”的传闻。前两年这种说法很多,就是说中国应尽早收回台湾,否则一旦让台湾政权统治满50年(还有的说是70年等),那么根据“时效”原则,台湾会自动独立。这种说法有没有依据呢?实际上在传统国际法上关于领土变更的方式中,的确有对“时效”的规定。其主要含义是“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和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7]它与国内法上“时效”概念的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它不以“善意取得”为前提,也就是说不管最初取得领土的手段是否合法,只要后来进行了“长期、不间断和公开”的占有,并且“给国际社会造成这样一种信念,以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8]那么这个国家就取得了对这块土地的主权。正是由于这一规定带有内在的“非合理因子”,所以在领土变更问题上现代国际法已不承认它的效力。退一步讲,按传统国际法目前的台湾也难以符合“时效”的规定。因为时效概念中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条件就是“不间断”地占有,所谓“不间断”,实际上就是在对某一领土的占有过程中,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提出抗议或反对。只有这样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能取得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从成立起就没有放弃过“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坚定立场,那就是说,所谓的“时效”根本就无法启动。
三、对新中国的承认是政府承认,这一事实决定了台湾的法律地位从未改变
国际法上关于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有明确的规定。所谓“国家承认”,顾名思义就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其前提条件是“出现了新国家”;而政府承认则是对新政府的承认,其发生原因是因为政府更迭。在这里之所以对其加以区分,是因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究竟涉及的是政府承认还是国家承认,会直接影响到台湾的地位。因为国家承认出现的条件主要有四类,即发生了国家(或国家间)的合并、独立、分离与分立。合并与独立显然与我们的社会革命不符,而剩下的不管是涉及到“分离”还是“分立”,无疑都会对国家领土造成事实上的分割。相信这是所有的中国人都不愿看到的。所以新中国成立后,不仅我们认为并不涉及国家承认,当时的台湾当局同样如此。早在1958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进行炮击金门的战斗时,毛泽东主席就曾向台湾当局公开指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没有两个中国。这一点,也是你们同意的,见之于你们领导人的文告。”而1979年1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中同样指出:台湾当局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这就是我们共同的立场,合作的基础。[9]
政府承认的主要缘由是发生了“政府更迭”,并且该“更迭”原因还限于“非正常”的方式,比如社会革命或军事政变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建立无疑属于前者。实际上,中国自1911年辛亥革命以来,从满清政府到中华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虽几经改变,但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所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替“中华民国”也仅仅是名字上的变更,对中国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社会的存在没有任何影响。就像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凯尔森所说:“由于单纯的革命或政变,法律的连续性虽然在国内法上中断了,而在国际法上却是没有中断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统一名称并不是国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要的。”基于此,中国革命在推翻原“中华民国”政府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虽然名称上不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法上继续作为中国国际人格者并没有中断。而由她作为中国的惟一合法代表,取代旧中国政府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台湾的主权),自然是理所当然的事。[10]
四、从一系列国际条约及外交实践看,“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承认
1943年11月26日,中美英三方签署《开罗宣言》,明确表示“日本从中国人手里窃取的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1]第一次以条约的形式保证了“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事实。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宣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1]10月25日,中国政府重新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此后迄今,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位从未改变过。
除此之外,新中国成立后的一系列外交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国际法上界定“承认”的类型时,中国政府创造性地提出一种称做“逆条件承认”的主张,即“凡欲承认并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必须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惟一的合法政府,并与台湾当局断绝一切官方关系”。[12]
基于此,在后来新中国的外交实践中,全世界有160多个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它们都无一例外地承认了一个中国的原则。即使是已成为解决台湾问题最大障碍的美国也不例外,1972年2月28日,中美发表《上海公报》,在《公报》中美国方面郑重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13]基于此,后来台湾为谋求“国际生存空间”而四处碰壁的的事情就不难理解了。2002年8月14日,吕秀莲以所谓“度假外交”的形式被印尼拒绝入境,结果“满怀期望”的东南亚之行不仅没有“开拓”新的“空间”,反而被媒体讥讽为“灰头灰脸”、“丢人现眼”。除此之外,随着中国影响力的增强,台湾原有的一些所谓“建交国”也开始纷纷倒戈。2002年7月,台湾“外交部”以所谓配合当局“组织改造”、“瘦身”为名,关闭台湾驻巴西里约热内卢、乌拉圭、埃及、卢森堡以及毛里求斯等5个馆处。而此后不久,台湾与瑙鲁共和国正式“断交”更是说明了这一点。
此外,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作为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员只能是主权国家。因此第26届联合国大会在确立“一个中国”的原则过程中,同样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以76票赞成的压倒多数,通过了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力并驱逐台湾当局的提案。这项被称为2758号的决议无疑标志着“一个中国”原则在联合国得到了确立。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自1993年以来,虽然台当局年复一年地于每年9月在联合国大会期间抛出所谓台湾“重返”联合国提案,却均无一例外地遭到联大总务委员会的否决。2002年9月11日,不甘失败的台湾当局又费尽心机,要求联合国大会成立“工作小组”,“彻底研究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所处特殊国际情势”,[13]但最后依然没有摆脱失败的命运。与此类似的是,台湾谋求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的企图也遭受了同样的结局。所有这些再次昭示国际社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本没有资格以任何名义参加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组织。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承认了“先占”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实际上也就承认了“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根据国际法上领土变更的条件规定,台湾又没有任何分裂出去的理由;而“中国”作为惟一主体在国际社会的延续性,又保证了台湾作为全中国领土主权的一部分并未因政府更迭而发生变化;所有这一切加上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支持均无可辩驳地说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金小川。打破僵局[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0.162。
[2]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36。
[3]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M].王铁崖,陈体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89.77-91。
[4]娄杰。中华文化与祖国和平统一[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55-63。
[5]刘若非。台湾“公投”就是宣战[N].环球时报,2002-09-04。
[6]孙建中。论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一致性与矛盾性[J].北京大学学报,1999,(2)。
[7]程晓霞。国际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06。
[8]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EB/OL],//www nihaotw com,2002-08-14。
[9]刘文宗。从国际法论主权不可分割及台湾的法律地位[J].台湾研究,1999,(3)。
[10]王绳祖。国际关系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549-570。
[11]慕海平,周建海,吴惠。当代国际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51。
[12]中美上海公报[N].人民日报,1972-02-29。
[13]何洪泽。台湾推不开联合国的门[N].环球时报,2002-08-22。
郝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