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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0-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生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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