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如何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发布日期:2010-1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不是因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如果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则必须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规定: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才能抵扣,开具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普票)对方不能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规定: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