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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原料较多,供货商支付了一部分返利,按会计处理此项收入了“营业外收入”中,是否交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0-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因此,此项收入不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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