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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举办的培训班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0-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缴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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