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二、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附后)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消费税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附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 率 |
一、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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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及酒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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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 |
30% |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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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鞭炮、焰火 |
15% |
六、成品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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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汽车轮胎 |
3% |
八、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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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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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
10% |
十一、高档手表 |
20% |
十二、游艇 |
10% |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十四、实木地板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