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验证和换证手续。
一、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或《税务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办事程序
(一)向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或《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上述有关资料;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或取得受理文书;
(三)取得受理文书的,在15日内凭受理文书领取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