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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办理收养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2010-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服务对象
收养登记的地域管辖
(一)内地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二)港、澳、台湾居民及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由设区的市(行署)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五)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六)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服务内容
各县(市)民政局办理国内居民收养阿勒泰地区内子女的收养登记,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在新疆范围内子女的收养登记。

办事程序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另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父母结婚的证明;
8.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9.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残疾证明。
10.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11.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收养登记程序和时限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申请    审查   登记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限:收养登记机关受理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次日起3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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