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反腐防线是建立审判监督工作运行机制的基础
发布日期:2004-02-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审判监督工作是伴随着人民法院的诞生而开始的,但是,真正成为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一个内设机构,是近几年才正式确立的。由于审判监督工作目前缺乏较为系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指导,因此,如何按党的十六大的要求,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监督工作运行机制,进而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以保证法院把人民赋予的审判大权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了。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监督工作运行机制,其核心是将原来的以事后监督?审后监督?为重点,转变为以事前监督?审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审中监督?重心,强化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构筑反腐防线。
众所周知,权力是腐败的源泉,机会是腐败的诱因,动机是腐败的成因。所以,反腐防线的构筑,应从运行机制、产生条件和思想动机三大基础工作入手,即一要压缩权力,二要消除机会,三要纯洁动机。
第一道防线:压缩权力防线
构筑压缩权力防线,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监督工作运行机制的首要任务。
权力,有两种涵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一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就审判权力而言,它涵盖了上列两种力量,即既有强制力量,又有支配力量。因此,压缩权力,制约权力,迫在眉睫。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前一段时间里,法院审判权力是大权三分,即告诉申诉、审判、执行三大块,因而形成了告诉申诉庭是“法院内的法院”,许多案件的收案、立案、分案、调解、审判、申诉、监督等各个环节都可以在庭中完成,不受外来监督;各审判庭是“法院上的法院”,可以“充分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弹性条款进行审判活动,甚至突破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却没有外来监督;执行庭是“法院外的法院”它不仅行使执行权,而且有对执行事项做出裁定的决策权,甚至有权在执行程序实施过程中否定或变更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中的执行事项,外来无法监督。
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的必然需要,全国法院系统自下而上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审判方式改革大潮。以分权制衡为原则,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形成了如今立案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的模式,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保证了司法活动有序运行;摒弃了民事、经济审判分离的模式,建立民事审判新格局;建立了审判监督制度,规范了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确定再审案件立案标准,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一个以独立、公开、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并且正向纵深发展。
为进一步压缩权力,使审判监督工作运行机制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就应该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健全和完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
-完善诉讼程序,保证程序公正。十六大报告将“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努力消除对裁判权威和既判力的负面影响;完善二审终审制度,既要保证裁判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又要避免出现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现象;适度扩大诉讼程序上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革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规范诉讼调解,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作用。
在推进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同时,还要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在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规范推行普通刑事、民事案件简化审理;规范庭前预审程序;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和推进裁判文书改革。
-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加大执行力度。十六大报告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这表明了党中央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合理分解与分立执行权;建立能有效监督行使执行权的相关制度;研究如何统一执行具有民事执行内容、财产刑的刑事裁判和行政裁判;改革有执行异议的审查裁定文书的制作,摈弃格式化,增强说理性。
-推进审判管理机制改革。为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运行,要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健全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制度;在审判权下放到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后,要健全和落实院长、庭长的审判监督制度;要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现立案、判决、执行整个过程的科学管理;改革和完善案件分配制度;严格案卷归档制度;加强诉讼费和执行案款的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
在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压缩权力的制度时,一定要讲究科学性、合理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因为一项健全的制度,可能使坏人不敢做坏事;而一项不健全的制度,可能使好人也敢做坏事。
第二道防线:消除机会防线
构筑消除机会防线,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监督工作运行机制的具体措施。
机会,是指恰好的时候;时机。本文指的是由于审判活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从而出现少数审判人员在审理活动过程中恰好可以利用这些不健全不完善,来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时机。
毋庸讳言,法院系统内极少数害群之马,正是利用审判活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所出现的漏洞和缝隙,大肆徇情枉法、贪赃枉法,损坏了法官的声誉,败坏了法院的形象,亵渎了法律的神圣。究其原因,是审判活动缺乏公开透明,“暗箱操作”,使当事人和普通民众不明究里的结果。
英国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英国大法官LORDACTON说过:“秘密导致腐化,在司法亦然。”公开审判,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法律实践也告诉我们,审判公开,是追求司法公开,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审判公开,就是将一切审判活动放置于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有了审判公开,才可能有公平正义,也才可能有司法公正。
近年来,各地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围绕着公开庭审这一主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改革尚不到位、不彻底。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解决整个审判活动中各个环节、各个细节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的问题,尽可能地消除机会,堵塞漏洞,填补缝隙。
要改革案件分配方式,按照数量平衡原则随机分配,杜绝索案、选案的可能性;全面实行立案庭排期开庭制,不由案件承办人决定是否开庭或什么时候开庭;完善庭审规则,实现陈述在庭上、举证在庭上、质证在庭上、认证在庭上、辩论在庭上、宣判在庭上,让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旁听者听得清清楚楚;建立健全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的隔离带,严禁法官单独会见案件一方当事人;建立案件自查、抽查、评查制度,及时有效地纠正裁判中错误行为;彻底摒弃“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将审判权还给合议庭;公开裁判文书,增加裁判文书的逻辑推理,在裁判文书中增加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健全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制度;健全案件执行听证制;完善案件执行中止、终结制度,规范执行中止、终结程序;健全外出执行制度,杜绝与当事人“同行、同吃、同住”的“三同”现象;完善案件执行标的物的评估、拍卖制度,规范评估、拍卖程序;健全执行案款限期划拨制度等等。
公开是司法的基本手段,公平是司法的唯一理念,公正是司法的终极目标。只有全面推行“阳光审判工程”,使整个审判活动在公开透明的过程中完成,消除一切能够影响司法正义的机会,才可能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道防线:纯洁动机防线
构筑纯洁动机防线,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监督工作运行机制的有效保障。
动机,是指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动机纯洁,其产生的一切语言和行为都是高尚的;动机不纯,则产生的语言和行为都是龌龊的。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手握国家审判大权的法官,如果思想动机不纯,就会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出现司法腐败。
近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的转型,社会的开放,各种腐朽没落的思想趁机涌入,也自然而然多多少少地在审判队伍中表现出来。有的缺乏正确的世界观,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产生了模糊认识;有的缺乏正确的人生观,思想空虚,沉湎于花天酒地,或到封建迷信和其他消极行为中去寻求精神寄托;有的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在拜金主义面前私欲膨胀、随波逐流,以至利用职权换取金钱;有的缺乏职业道德,缺乏法官应有的自豪感、荣誉感、责任感、正义感和良知。
江泽民同志指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只有牢固地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才能在这场社会大变革中经受住严峻的考验。”因此,“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对于每一个干部和党员来说,都是首要的问题。”我们要在审判队伍建设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思想政治工作,强化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信心;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大力宣传司法为民的思想,树立公仆意识,要求做到“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强化务必要谦虚谨慎、务必要艰苦奋斗的“两个务必”教育,要求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培养正确的价值观,确立以劳动、创造、奉献为核心的集体主义价值取向,要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形形色色的错误和腐朽的价值观的影响;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审判人员德化于自身,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微、慎独、慎始、慎终,”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金钱、人情和关系对审判工作的侵蚀和影响。
同时,还要加大惩处违法违纪人员的力度,达到惩治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对被惩处的人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能挽救的尽量挽救,从而形成一种敬畏法纪、遵纪守法的氛围,使每一个审判人员能够正确地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
纯洁动机,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的教育、培养和陶冶的过程,必须贯穿于各项工作之始终,贯穿各个环节和细节之中。
压缩权力是防患于未然,消除机会是堵漏于事中,纯洁动机是教化于本末。因此,要建设一套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三位一体的审判监督工作运行机制势在必行。各级法院要在审判活动中创造一个不敢、不能、不想腐败的良好环境:不敢,就是制度健全,权责明确,一旦违法违纪,就得承担相关的责任;不能,就是管理科学,程序严密,没有机会和漏洞可钻;不想,就是信念坚定,人格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如果每一个法院都能够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如何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监督工作运行机制,那么,我们就完全能够“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