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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夫妻一方擅自卖掉共有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7    作者:孙新律师

网友提问:夫妻一方擅自卖掉共有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网友提问:
王律师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夫妻一方擅自卖掉共有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我与2003年从亲戚手里买的 他单位的集资楼(因欠我钱所以把房子卖给了我)买卖协议上只有卖房人男方和我的签字 并没有他妻子的签字。 是集资楼所以当时没有办理房产证。 签完合同后 房子就交与我入住 。 2009年房产证可以统一办理啦,因房子涨价了原卖房人 擅自把房产证办理了他们夫妻双方的名字。现在我要求过户,他们不给予办理 这种情况 我以前所签的协议是否有效?房子是否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只有一方签了协议 我只能得到一半的房子。?
律师答复:
1、首先,可以明确的答复您,您这个案子胜诉的可能性大,原因在下文阐述
2、原则上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分房屋不适用家事代理,夫妻一方处分房屋应该征得配偶另一方的同意,否则交易行为无效。但凡事有例外,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合同应该合法有效:
①如果夫妻一方构成表见代理;
②购房者属于善意取得;
③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其他共有权人予以追认或者默认。
3、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交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本案胜诉与否的关键不在于此房屋是否办理了房产证,办理到谁的名下。本案问题的关键是“男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您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女方”是否对交易行为认可或者默认。因为你们交易的时候尚未办理房产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适用表见代理或者善意取得有些牵强。但是从2003年到2009年长达六年的时间,夫妻双方均未对交易行为产生质疑,那么完全可以认为“女方”默认了交易行为,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您返还房屋,相反会判决对方协助您办理过户。对此,您可以一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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