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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的要求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0-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补助人,现就其主体资格分别介绍如下: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与保险合同直接发生关系的人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和给付赔偿金的人。就保险人的主体资格而言,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专门规定,比如,保险人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而准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不过,还有一些国家,如英国,规定保险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在我国,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是符合保险法有关规定,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营保险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即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经营保险业务,不能成为保险人。

  与保险人相对应,投保人是提出保险要求,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或包括自身利益在内的众人的利益投保。但就投保人的主体资格而言,应注意两点:一是投保人虽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他应当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二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作为保险标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应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是说,投保人不能将和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财产或人身去进行投保。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 
 
  与保险合同间接发生关系、但对保险合同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他享有赔偿请求权。因此,作为被保险人,他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他对保险标的则应具行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投保人为自身利益签订保险合同,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第二,投保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两人。从法律地位上讲,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并不享有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并不担负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只是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一人的情况下,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和享有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请求权才为同一人承担和享有。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利益请求权的人,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受益人。受益人,顾名思义,在保险合同中是纯受益的人,不承担什么义务,与保险标的也不一定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三)保险合同的补助人

  保险合同的补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严格地讲,保险合同补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是专门招揽保险业务,为合同主体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其中,保险代理人实质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而保险经纪人则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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