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时间设计与应届毕业生
发布日期:2003-12-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因此,整个司法考试的设计必须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做出合理的协调,才能使法治精英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的效率达到最优。整个司法考试中每一个环节的设计都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任何设计上的不合理或纰漏,都势必造成法学教育的资源浪费和法律职业的人才损失。我国首次司法考试的开考毫无疑问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搭建了这种桥梁,但是这并不能掩盖司法考试设计上的一些弊端,这里主要谈谈司法考试时间的设计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般来说,考试时间的设计首先应当避开一些法定的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其次,考试时间的设计应当避免与其他考试相冲突,例如高考、自考等;第三,考试时间应当避开过冷或过热的季节;最后,考试的时间应当考虑到应试人员的特殊情况。我国首次司法考试的时间安排基本上考虑了前三种情况,对于第四种情况则是欠考虑的。《国家司法考试办法》第13条第4项要求应试人员必须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我国首次司法考试的时间安排在今年的3月份,并且要求应试主体在报名时必须提交毕业证。成绩公布在5月底,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司法厅(局)应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随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成绩合格人员发放《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要求其如实填写并应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交回。”这样,正好在6月底-也就是2002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的前夕-司法考试的主要环节宣告完结。一个令2002届本科毕业生忿忿不平的现象就是与他们同时入学的专科生却因为取得了专科毕业证而堂而皇之的报名和应试,难道本科生的水平普遍赶不上专科生?按照我国的教育体制,对于2002级本科毕业生而言,3月份考试的时候他们已经基本学完了法学教育规定的课程,最后一学期一般高校都是用来安排实习,也就是说其真实水平与取得毕业证时相差无几。仅仅因为毕业证发到手中尚需3个月,因此无法参加考试。但是,这部分学生往往是应试人员中最具有竞争力的群体,主要是因为:首先,他们刚刚经过系统的学习,所以对知识的理解和把握普遍高于其他应试人员;其次,他们往往时间充足,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考试中去;再则,他们有学校的种种资源可以利用;最后,面对首次就业压力,他们更乐于选此“捷径”。我国首次司法考试却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偏偏制造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如果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定在7、8月份,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但是,这却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他们这时已经毕业,很多学生的工作单位并不确定,因此势必为考试的报名、应试、资格申请带来诸多不便。司法考试本身就是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司法考试时间的设计可以继续借鉴国外的做法。在过关率最低的日本,根据《司法考试法》的规定,司法考试分为两次笔试和一次口试:第一次笔试包括部分文化课程和法学知识,试卷由文部省法学院认定的大学法学院命题:凡未取得大学学士学位以及法学院三年级以下的学生欲取得法曹资格,就必须首先参加第一次笔试。合格者与已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和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参加第二次笔试,考试合格的人再参加口试。在美国,大学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后,通过全美统一的法学院评估(Law School Assessment Test)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自法学院毕业,取得法学博士学位(J.D)或法学学士学位(LL.B)后才能参加律师考试。但是许多州对此有变通的规定,在依阿华州,如果法学院学生没有毕业就参加考试,则必须在律师考试开始的45日内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在哥伦比亚特区,法学院的学生虽然没有毕业、取得学位,但如果法学院院长确认其已经具备了毕业和取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也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考试;在纽约州,法学院的学生尽管没有取得学位,但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学位课程,也可以参加律师考试。可见,在司法制度十分发达的日本、美国都采取许多方法来保证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我国为什么偏偏把这部分人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呢?是疏忽为之,还是刻意为之?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一方面增加了考试的竞争力,使司法考试变得更加“残酷 ”;另一方面,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毫无疑问使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更加年轻化。难道这不正是司法考试的本意吗?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也并不会违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因为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并不当然能够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只要其在获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时具备法律规定的学历、专业要求即可。退一步来说,即使要求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要求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条件,这好像与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也不冲突,申请时能够提供学历、专业证明的就授予其相应资格;否则,不授予就完了。因此,理想的时间设计是:在4-5月份考试,6-7月份公布成绩,7-8月份申请法律资格。
总之,如果将司法考试时间定在3月份的本意是禁止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莫如定在7、8月份;如果其本意并非如此,仅仅是疏忽为之,那么考试时间定在3月底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只不过应当将应届毕业生纳入应试主体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