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与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础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着一个国家、社会的稳定,当今时期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带来的不是家庭的不稳定与家庭重组,更为重要的是离婚夫妻若处理不好未成子女抚养问题的话,很有可能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疾患为其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离婚当事人双方应当尽量以协商的方式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避免激烈的对抗。但在协商不成时,如何争取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权确定后发生纠纷怎样解决呢?
一、争取抚养权的基本原则
1、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义务,不因为抚养权的确定而受影响。
2、双方在离婚诉讼时,应当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有完整而周密的计划,保证未成年人在当事人离婚后的居住、成长、教育等问题所受的影响最低。
3、双方应陈述自己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优势,并陈述对子女将来的居住、教育、成长等的设想和计划。如其不愿意抚养的,应详细陈述相关理由。
二、对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原则上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犯有恶疾不宜共同生活、木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双方协商随父方生活的除外。
2、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根据双方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短、生活环境及抚养条件等随父方或母方生活均可。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在有争执的情况下,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的情况下,必须保证抚养方有足够的经济条件能够保障子女所需的生活及教育费用。
三、抚养权确定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1、抚养方将子女变更姓氏或改名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一方要求变更抚养费
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犯病、上学等时机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或有其它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并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会予以支持的。
抚养费一般给付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3、直接抚养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
探望权及探视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受的与不共同生活的子女看望交往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拒绝甚至阻挠另一方探望子女。
在此情况下,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与另一方尽量协商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及时间、地点等,但注意不要影响双方的正常生活。若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对故意阻挠探望权行使的一方,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苏州臧其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