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录入信息
1、境内投资主体登录商务部网站录入境内主体及境外企业(机构)信息(见附件1)。
2、打印《境外投资申请表》或《境外机构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加盖境内主体印章报商务主管部门。
二、 核准(分三类)
第一类:一般核准
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企业开展以上类型的境外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企业提交材料:
1、境内主体简况,内容包括:企业注册地、企业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状况。
2、境内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实物投资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4、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投资须网上备案,并向国家矿业协会、商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
第二类:重点核准
1、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境内企业开展以上三种类型的境外投资,须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关于******的批复》,经审核颁发《证书》。
企业提交材料:
1、申请书, 主要内容包括境内主体简况、境外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派出人数、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不予核准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2、境内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外汇管理部门的自有资金来源审查批复(实物投资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国有企业)、国资委的核准意见(国有企业))。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见附件3)。
6、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须在网上备案 ,并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见附件2),三千万美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须由发改委批准(国有企业)。
7、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的核准须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征求意见时须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类:重点核准转报
1、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
2、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3、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境内企业开展以上五种类型的境外投资须按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企业提交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内企业简况、境外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派出人数、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不予核准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2、境内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外汇管理部门的自有资金来源审查批复(实物投资需向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国有企业)、国资委的核准意见(国有企业)。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见附件3)。
6、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须在网上备案 ,并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见附件2) 。
三、境外企业负责人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将反馈表报商务主管部门(报到登记表见附件4)。
四、不予核准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4、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五、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六、该核准程序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申办境外企业(机构)网上登录程序
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征求意见表
3、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4、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