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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和机构核准(除港澳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8B010
事项名称: 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机构核准(除港澳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2、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的通知(商合发[2005]527号

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商经字[2004]174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商务局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乘车路线: 电车101,109,112,公交420,巴士专线846,810,823,朝内小街站下
联系电话: 65251618,85163143
监督电话: 65248759
相关网址: //fec.mofcom.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和机构核准(除港澳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机构核准(除港澳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境外投资项目经营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业务的,应当取得对外经营权和相关业务的经营资格;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新设、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到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和机构的;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5、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境内投资主体申请举办境外投资项目的,应当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申请材料(由商务部核准的一式两份、由我局核准的一式1份):

1、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4、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董事会决议;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由北京市商务局核准的在北京市商务局全部办结。

2、需商务部核准的报商务部同意后在北京市商务局领取批准证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 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3、乘车路线: 电车101,109,112,公交420,巴士专线846,810,823,朝内小街站下

4、咨询电话: 65251618、85163143

5、监督电话: 65248759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7、网址://www.bjmb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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