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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检察院实施“检警一体化”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4-04-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和法警依法履行着不同的职能,但整体上说又难以截然分开。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更好地使法警职能与检察职能密切配合,维护司法公正,就有必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内部的“检警一体化”运作机制。

  所谓“检警一体化”,主要是指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近年来,部分检察院积极探索和完善“检警一体化”,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有利于法警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模式。

  一、实施“检警一体化”的必要性

  在一段时间,检察机关存在着“人人都是指挥官,个个都是侦查员”等检警不分、检警混岗、职责不明的情况。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要求对司法警察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从混岗、混责的状态转为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种转变肯定有助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有助于依法履行职责,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尤其是在基层检察院更为明显。如:司法警察在协助办案中,只是单纯地发挥“保安”作用;履行职责同整体办案进程脱节,熟悉案情晚,进入情况慢,在办案中势必与检察官的配合难以密切;办案力量减少,使检察官人手紧、负担重,而司法警察又相对比较宽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

  如何依法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作用?为了克服检警严格分离带来的弊端,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探索“检警一体化”的工作思路。

  “检警一体化”的运行机制要求:将法警与检察官共同编组,形成办案的“老搭档”,便于协调、配合;在协助侦查过程中,法警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

  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是在各自依法履行职能基础上形成的检警密切协作,与原来的混岗混责完全不同。它克服了检警混淆和检警严格分离的弊端,充实了自侦力量,发挥了法警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降低了办案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检察官和法警资源,有利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

  二、在依法履行职能中具体体现“检警一体化”

  保障办案是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检警一体化”的核心,是让法警参与办案,通过熟悉整个案情来能动地保障办案,从而在依法的基础上使法警职能与检察官职能有机地统一起来,有效克服被动地执行保障任务所带来的弊端。基层检察院办案是一个多环节的过程。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检警一体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执行法警要与检察官沟通,事先了解用警意图,注意隐蔽身份和办案目的,不让嫌疑人有丝毫的空隙可钻,不给嫌疑人留下任何把柄。特别是涉及对某些领导干部的传唤,需要在行动前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和请示,环节相对较多,办案难度增大。因此,执行传唤任务的法警,只有事先领会用警意图,才能慎重行事,在到达目的地后,不惊动当事人,注意暗中了解其行踪,待下达执行命令时,立即执行传唤,从而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

  2.在执行搜查任务中,法警要掌握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任务、搜查目的等主要内容,在搜查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在执行提押、特别是长途押解过程中,法警要了解案情,熟悉被押解对象的情况,并针对被押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押解。

  4.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要实行动态控制。即:在执行看管前,要了解被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在执行看管时,掌握时机与犯罪嫌疑人适度沟通,宣传有关法律政策,使被看管对象保持较正常的心理和情绪状态,消除过度紧张感,打消自杀、逃跑等念头。

  5、在执行追捕任务过程中,法警要熟悉案情,掌握被追捕对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心理特征、家庭状况、经济情况、社会关系等,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追捕措施。

  三、实施“检警一体化”应注意的问题

  “检警一体化”作为一种新的运行机制,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中完善,在不断的创新中发展。总体上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绝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绝不能混淆职责,回到检警不分的老路。

  2、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正确处理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共同履行职责中的地位和关系。司法警察工作作为一项辅助性的业务,它与检察机关反贪、法纪、刑检等业务部门是“绿叶与红花”的关系。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服从意识,自觉、能动地按照检察官的意图和办案需要依法履行职能。

  3、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只有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共同促进检察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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