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诚信是司法公正的根基
发布日期:2004-02-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维希说过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在于法官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是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因此没有任何行为比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法治社会更为有害。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而言,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就是“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这也是作为法官所应遵循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
诚如贺卫方教授所言:“法官不只是纠纷的仲裁人,而且在一般大众的心目中,他也是法律规则的宣示者,因此,司法的腐败,即使是局部的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根源。要抑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清廉,关键在于如何使法官切实有效地遵守其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法官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承担的职责可谓重大,“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故法官的职业道德显然应高于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对一般公民而言,能做到守法就已是良民了,但对一个法官来说,除了守法,还必须严格执法。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到诚实守信,就必须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清正廉洁;在日常生活中,法官也应随时检点自己的行为,平时的言行举止、仪表仪容等都应体现严谨端正、庄重严肃,做到为人表率,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法官应随时随地维护司法的良好形象与信誉,以获取广大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法官只有做到诚实守信,才能取信于民。对那些没有受到法律教育的一般公民来说,他们对法律制度的认知及其公正观念的养成,与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及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是有密切关系的。而对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他们对司法及法律的评价,取决于法官是否公正地处理与其息息相关的案件。可以想象,一个通过行贿拉关系获得对自己有利判决的当事人,是不可能对法律及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坚定的信念,更不必说对明显不公而又无可奈何的另一方当事人了。可怕的是,人们一旦对司法失去信心,法律必定不被信仰,不被信仰的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空白的,法治也是无望的。
法而无信,非但无法治,法律神圣和法律信仰也将因其无信而泯灭,从而导致公民道德的沦丧和精神的失落。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使法律获得人们的普遍信仰,必须从信仰法官职业群体开始。如果人们丧失了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信仰,往往也就丧失了对整个法律的信仰。要使人们信仰法官这一职业群体,法官首先应信仰自己的职业,诚实守信,做好本职工作。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取信于民,树立司法权威,最终实现-法官被人们普遍尊敬、法律被人们奉为神明、法治成为社会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