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司法研究的价值取向问题
发布日期:2004-02-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江泽民同志最近强调指出:“在新世纪新阶段,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当代司法实践异常活跃,司法改革也正在走向深化,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的司法研究怎样才能有新思路、新突破、新局面呢?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一项重大任务。我认为,首当其冲的是要解决好司法研究的价值取向问题。
当代司法研究无论是以观念研究、制度研究,还是以机制研究、特征研究,以及以运作模式研究、个案实务研究为对象和目的,都属于学理研究的范畴,都必须有自己的研究价值取向。司法研究的价值取向是研究者(个人或组织机构)长期以来形成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研究对象(或问题)上的具体反映,价值取向不同,其研究的指导思想、研究的内容和研究方法,乃至其终极研究成果就可能会截然不同。每个时代都有这个时代丰富多彩的个体价值取向,也有作为个体价值取向之和的总体的时代价值取向;反之,每个时代也都有这个时代主流的价值取向,以及受这个时代主流价值取向支配或影响的个体价值取向。因此,各个时期的司法研究就会呈现出其独到的价值取向特色。对此,本文拟从国家司法发展战略层次谈谈当代司法研究价值取向的几个问题,以图对与时俱进,推动当代司法研究的创新活动竭尽绵薄之力。
一、坚持国家司法价值期许与司法制度发展方向
司法运作要发挥其作用,必须形成一定的制度,这就是司法制度。对司法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宏观意义上的司法制度,即作为国家解决社会纠纷主要机制的司法制度:另一种是微观意义上的司法制度,即具体的个别的司法制度,包括司法组织制度、司法人事制度和司法活动制度。两种意义上的司法制度存在的目的不同。宏观意义上的司法制度,目的在于解决社会纠纷;而微观意义上的司法制度,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微观研究及其成果对于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而言,往往具有更直接的适用价值:但宏观研究及其成果,则对于普遍的司法行为更具有最一般的理论指导价值。党和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理论的价值,江泽民同志最近曾深刻指出:“要使党和国家的事业不停顿,首先理论上不停顿。”而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的发展,就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国家司法价值期许决定着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在司法研究中,坚持国家司法价值期许,就是坚持司法制度发展方向,同时也是保持司法研究高度的政治性和大局意识基本要求。当前,国家司法价值期许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司法改革的价值期许:深化司法改革,促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司法改革的任务和依法治国方略,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是社会公正的终裁者。从制度意义上说,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则更有利于保障社会公正的实施。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还处在实践和发展的过程中,只有不断地进行改革,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深化而深化改革,才能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才能实现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从而有效地推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进程。可以说,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国家主流的法治价值期许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这一国家价值期许,需要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等诸多方面和诸多领域的共同研究和共同努力,并长期坚持不懈地为之奋斗才能取得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现实成就。但就司法领域而言,按照现代国家政治的权力架构,国家既然已经赋予丁司法的终裁者的地位,司法研究就应当一方面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特定时代价值取向,从司法自身的特点和运作机制与规律上感悟实践的新动向,发现实践的新问题,探索事物发展运动的新态势与规律,寻求解决实践问题的新方法,从而完善对当代司法终裁者定位的司法本体‘研究:另一方面,在国家法治系统工程中,司法又处于受制于立法前提,必须秉承立法定的法律法规准则的地位,必须听命于法律;在国家政治架构中,司法则处于服务和服从于国家政治大局和中心任务的辅助和保障地位,必须紧扣时代主题确定自己的运作基调:在国家司法实践与社会现实基础的关系中,司法更处于受制于纠纷与案件的发生与发展规律的总体态势下,即是说,司法擅能于终裁案件,但却无论如何都不可以擅长于制造案件并左右案件发生、发展的趋势,正如法官不能造法,司法亦不能造案,司法必须根植于实践之中。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又是诸多复杂社会关系的受体,关于司法制度、体制和审判方式则必须秉承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与可能之意志而不断予以改造、改革和创新,从而形成符合时代发展精神与主旨要求、具有高度生命力和最佳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司法制度、体制与审判方式。对此,我感到,无论是学者个体研究还是社会组织的群体研究,在当代司法研究的价值取向上,更应坚持司法本体与受体的二元和谐结合,为深化司法改革,促进依法治国,以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战略任务和使命提供有益的智慧成果与理论指导。
(二)国家司法工作逻辑起点的价值期许:践行“三个代表”,“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践行“三个代表”,是当代社会的主旋律,也是当前司法工作的主旋律;而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则是当代司法工作基本任务和基本要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三者的有机结合,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司法工作逻辑起点,也支配着现阶段司法工作的价值尺度。我们所需要和所致力于的司法研究,就是围绕这个逻辑起点和价值尺度进有的研究,舍此一途而用其它,就会背离正确的研究方向,或是为研究而研究,或是不问目的而南辕北辙地做研究,因而很难体现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理性价值。事实上,司法工作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尺度将决定着我国当前司法理论研究的价值导向,形成一支“看不见的手”,势必引导司法理论研究的发展态势和发展程度。
(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司法价值期许: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江泽民同志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全体人民和包括司法在内的国家机关所面临的共同任务,因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价值期许既是对一切公民和所有国家机关的共同期许,又是对司法机关所特有的特定司法价值期许。这是因为,从民主的社会主体属性上看,它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从民主的权力主体属性上看,它又具有特定的机关属性,其中立法民主则间接体现在人民代表机关所代表的人民性上,行政民主则根植于制度民主和政务人员的来源民主之中,而司法民主则是社会民主的最后保障,所以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特定的司法民主价值期许。在司法理论上,如何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问题,是当前乃至党的十六大之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所必将面临的重大理论命题和现实课题,基于国家司法价值期许的特定价值导向作用,围绕这一命题所派生的种种现实司法问题和难题将会层出不穷,并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司法研究的“峰值”所在。
二、致力理清司法战略任务和重大使命,关注新的司法实践活动动向,推动应用性理论研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宏观司法研究的价值取向,就是在司法理论研究上讲大局,顾全局,从总体和全局上把握司法研究的发展方向,从而把“三个代表”要求贯穿到现代司法理论研究之中。我感到,当前司法研究最重要的就是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形成理性成果。
(一)理清司法战略任务和重大使命。时代的主旋律和实践大趋势要求我们的司法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央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为依据,并紧紧围绕国家赋予司法机构的审判、检察和律师业务(法律服务)的任务和使命,探索和理清在改革开放、人世贸易、技术经济、信息资源、人员流动、人才竞争的条件和环境下如何保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的司法战略任务和重大使命,从而以先进的司法理论为先导,在司法领域“努力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
(二)关注新的司法实践活动动向。司法理论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指导司法实践。关注司法实践活动动向,既是理论研究者必备的智慧目光,也是进行新的理论创造,对新的司法实践准备发挥宏观指导和理论支撑作用。21世纪的世界,已是信息时代,也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新的司件类型将会层出不穷,甚至是法官们见所未见,闻所未闻。对司法理论将会提出严峻的挑战。 —些有远见的同志业已认识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司法面临着机遇和挑战,精通外语、熟悉WTO规则的法律人才炙手可热。有计划地开展wTo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培训,乃至选派优秀法官出国进修,从而在司法系统出色地展开一些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及知识产权等等方面的有见地、有影响的实践活动。类似这种情况、这种形势,如环境法律问题、网络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等在今后一个时期,还会层出不穷。这些问题,对于我们当前的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来说,不仅是一个个新的问题,而且也都是一道道难题,更是一重重考验。我们的司法理论研究必须对这些新情况、新实践、新动向,给予足够的关注,加以深入地研究,才能有所创新,才能向未来交付出我们这个时代的智慧答卷。
(三)着重在应用性理论研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创新和改革往往是紧密联系的,创新为改革带来机遇,改革给创新提供基础。但改革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要解决改革和发展提出的新课题,就必须不断进行创新。“理论研究上的重大创新一般发生在基础学科,司法研究作为一种法的应用理论,则更适宜于在应用性理论研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这种创新和突破通常可以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①细化。对重大理论和基础理论,结合司法实践情况进行细化,使之达到适用和可以直接指导司法活动的目的?这样的细化就是创新和突破。②量化。法理研究往往容易流于空洞的理性,研究者大多长于主张定性,亦多怯于客观定量,因此,对定性性一般研究成果(包括许多获奖成果),再加工来过,认真作一些定量的研究,从而取得更适用、更管用的司法理论成果,应当是司法理论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任务。③优化。当前一般性法律理论研究并未摆脱各自为政、重复研究和多头交叉的格局,一方面是许多重大问题无人问津,另一方面是一些热点问题”应者云集“,专家有”国家级“、”省部级“、”院校级“,成果也是有”国家级“、”省部级“、”院校级“的,对此,由专门的司法理论研究者进行综合分析和优化重组,可以”优化“出一些新成果,则更能贴近司法实际。④转化。研究成果是创新劳动的智力成果,如果停留在发表、出书、获奖、评职称上,就丧失了成果本身的实际意义,对于象国家法官学院这样专门的司法教学机构,则应重视通过教学、报告、调研、研讨等各种手段,使之尽快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这样才能达到创新的目的,起到突破的作用,实现成果的价值。
当然,在当代司法研究的价值取向课题上,也还有司法研究工作机制的价值取向问题,诸如系统规划,合理配置司法研究资源以及采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创新司法研究制度等问题;还有司法研究工作途径的价值取向问题,譬如强化司法研究机构队伍建设,倡导开拓创新的科研风尚,探索课题开放、学科‘综合的研究方法等重要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它们很可能成为制约当代司法研究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成果创新的“瓶颈”问题,理当引起如我们国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方面的专门院校和研究机构与组织从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未来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精神进行必要的理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