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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为什么会获刑?
发布日期:2010-11-23    作者:110网律师
【序言】 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甚至为了套取资金,一房二卖不足为奇。以往的做法多是责令开发商退钱或者赔钱了事,而日前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的一个开发商却因“一房二卖”而获刑。

【案件简述】2004年9月,海安县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尹某以896万元拍得海安县一块3000多平方米的土地。因资金不足,无法缴纳土地出让金,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他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优惠购房为条件,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资金365万元。仍因资金缺口,没有按时交纳土地出让金,2006年1月,海安县国土部门依法收回了土地,并没收了开发商土地竞买保证金55万元。为躲避整天上门讨债、逼债的债主,尹某先是“玩失踪”,然后又做起了“一房二卖”的生意。他隐瞒房屋已销售并交付使用的事实,先后两次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将公司开发的几套营业用房以24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谢某等人。当购房者拿着公司提供的钥匙准备搬入新房时,才知房屋已有主人。2008年11月,警方在北京一出租房内将尹某抓获。
        2010年5月,海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一房两卖”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控方认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二卖”的欺骗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尹某的辩护人则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房二卖”属民事欺诈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开发商为取得开发资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尹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尹某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3万元;对涉案房地产开发公司处罚金18万元。

【案例分析】
        “一房二卖”罪与非罪的区别。如果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仅仅为了在比较中获取更高额利润,并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该类纠纷应当在民事纠纷范围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房二卖不存在上升为刑事犯罪的可能。
        就本案而言,首先,被告人尹某明知向两受害人推销的营业用房已销售给他人,无法履行合同,仍以欺诈手段,向他们出售。其次,尹所属房地产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再次,尹携款外逃,根本无履行合同意愿。因此,尹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提醒】买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立即向房屋登记机关查询房屋权属情况,及时申请预告登记,这样,既可以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还可以在出现争议时有权优先取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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