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
刘某驾驶摩托车带着王某去渭南市买东西,与陕E***小轿车发生碰撞,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无驾驶证负事故次要责任,小轿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王某共花费100000元,现刘某从保险公司领了78000元,自己拿出25000元,共计103000元给与王某赔偿。后王某以刘某未赔偿够自己的份额,即次责按30%算为30000元,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再赔偿5000元。
本案关键点:刘某是否应该赔偿
律师认为:不应赔偿,理由,㈠刘某和保险公司连带向王某赔偿,已经赔偿足额;㈡次责可以是30%也可以是20%,不能按王某主张的30%算;㈢刘某带王某为无偿搭乘,根据《陕西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应对刘某酌情减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