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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十大《民法》样板题(八)
发布日期:2010-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时的扶助义务、(约定财产制下的)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2004-3-61)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1]。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3]。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4]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答案】ACD

  [1]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 偶。人民法院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 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 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 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 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 持。”

  [4]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 法解释(一)》第27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 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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