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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十大《民法》样板题(二)
发布日期:2010-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与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

  1.(2007-3-57)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1]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2]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2.(2007-3-94、95)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 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3][4]。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5][6],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 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7][8]。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9],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2007-3-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AC

  (2007-3-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答案】BC

  3.(EQ2008-3-14)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10]。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11]。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12]

  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答案】A

  [1]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据此,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请求人为丧失占有的物权人;②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③原物存在。

  [2]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 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据此,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 四:①占有被侵夺(所谓“侵夺”,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管领力。如:(a)抢夺动产;(b)偷窃动产;(c)霸占他人房屋或房 间;(d)将汽车停在他人车位;(e)占用他人基地建筑房屋);②请求人为占有被侵夺的直接占有人或者间接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可以请求向“自己”返还原 物;间接占有人仅能请求向直接占有人返还原物);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④须在侵夺之日起一年内为请求。

  [3] 《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5] 《合同法》第228条第一款:“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6]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规则即“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应当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成为新的出租人,且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变。

  [7] 《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8] 《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9]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 《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1] 《物权法》第244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12] 《物权法》第24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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